因應少子化現況,我國現已立法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新規定,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有薪「產檢假」日由5日增為7日,配偶的有薪「陪產假」則修正為有薪「陪產檢與陪產假」共7日,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薪資照給,如違規將開罰2萬至30萬,且公佈雇主姓名,本文為您整理相關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2024/11/1
文/《104職場力》
現行制度中,勞工如懷孕,女性勞工和其配偶可享「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原規定「產檢假」5日、「配偶陪產假」5日,依據「少子女化新對策」衛福部所規劃新增的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產檢假由5日修正為7日(薪資照給),增加2日之薪資由政府補助,由公務預算支出。此外,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定將產檢假日期由現行5天增為7天,原「陪產假」則擴大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同樣由5天增為7天,自111年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提醒您:若雇主未遵循法定義務,將可開罰2萬到30萬元,並將採「名譽罰」方式公布姓名。
項目 | 身份 | 舊制 | 新制 |
產檢假 | 懷孕女性勞工 | 5日 | 7日 |
配偶陪產假 | 配偶 | 5日 | 擴大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共7日 |
勞動部提醒:受僱者如有產檢、陪產檢及陪產之需求皆可依法向雇主提出請假申請。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Ans:不是唷,是「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總共7日。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之新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
Ans:有規定,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如係為陪伴配偶產檢,應於配偶妊娠期間請休,如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休。
Ans:可以的!
勞動部指出:「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可選擇『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勞工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其假期「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56小時計給。但是要請特別注意:一旦勞工選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可任意變更。
Ans:雖未強制,但雇主可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無明文規定),包括「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出生證明等,均可作為請假之合理證明。
請注意,性別平等法所稱的「配偶」,定義均與民法規定相同!
勞動部也同時說明: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同時也明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應照給。
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有關薪資補助相關申請表單,雇主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專區」項下之「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下載。
此外,針對勞工可因育兒需求減少、調整工時規定,有鑒於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工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經過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因育兒需求減少調整工時(如減少工作1小時、調整工作時間)。
另外,為鼓勵勞工與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三讀條文同步通過刪除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配偶未就業,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未來將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或就業中,親職均可考慮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對象 | 情境 | 福利 |
產檢員工 | 產檢次數提高至14次 | 有薪產檢假修正為7日 |
雙親 | 可以同時 | 申請育嬰留停 |
雙親 | 可以同時 | 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
受僱者 | 配偶未就業 | 可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
申請育嬰留停津貼者 | 申請時間少於6個月 | 可申請、但不得低於30日、以申請2次為限 |
受僱於未滿30人事業單位勞工 | 撫育子女需求 | 可減少1小時工時或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
※ 特別注意:以上措施考量雇主人力配置,勞工應「提前預告雇主」,以因應企業經營的人力調配。
友善的職場生養育兒環境,除了仰賴政府的法規修訂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職場中的每一份子都能用體諒、關心、互助的精神,才能一起營造「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不僅能減輕職業父母蠟燭兩頭燒的負擔,也能讓職場氛圍更溫馨正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