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新工作報到入職,公司要求繳交「離職證明」和「健保轉出單」,一定要繳交嗎?如果已經離職後,還能向原公司申請嗎?本文整理專家說明及相關問題,幫助解決職涯轉換過程中的常見疑問!
文/《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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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公司要求附離職證明與健保轉出,請問一定要提供嗎?
因最近面試上了一間公司,但通知報到的需要附的內容居然需要離職證明加上健保轉出單,因已離職我也不可能再向前公司要這個,請問各位前輩這樣的狀況合理嗎?還是這當中會有什麼陷阱?這一定需要給嗎?謝謝!
職涯診所精選問答 匿名(零售業/藝術設計 26-30歲)
根據《104職場力》撰文整理「上班第一天要帶什麼?」,新工作報到需要準備的資料通常包括:
而在這則職涯診所精選問答,求職者所提到的「離職證明」和「健保轉出單」,在新工作報到時一定要繳交嗎?如果已離職,還可以向原公司申請嗎「離職證明」和「健保轉出單」?《104職場力》小編整理專家意見為你解答!
到新公司報到,出具離職證明和健保轉出單是很正常的,不至於有求職陷阱!
104人力銀行資深副總經理暨人資長鍾文雄指出,新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想確認求職者前一份工作的資歷,因為核定的職稱、職等與薪資水準大都會參考前一份工作相關資訊。而健保轉出表是全民健保法規定投保單位轉換的文件,這二項都是企業新人報到時的普通文件,不至於有求職陷阱。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因此提供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也是雇主法定的責任之一。如果求職者不提供資料,反而會造成公司人資部門的困擾,必須商討是否有其他證明文件。
一般企業新人報到需繳交的「服務證明書」,即為俗稱的「離職證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於契約終止時(包含終止後)向雇主請求發給之證明文件。
而如是指就業保險法第25條所定用於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之離職證明文件的「離職證明書」,兩者屬於不同法律規定,應分開開立。
服務證明書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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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 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如雇主有違反規定,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及第25條規定,勞工於特定原因離職時,得檢附雇主所發給之證明,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給付與補助。 若雇主拒絕發給,勞工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 |
意義用途 | 證明工作經歷,包括職位、工作內容及年資等,為求職之重要文件。 | 證明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而離開公司,主要用於申請失業補助、資遣費等。 |
申請方式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可直接向雇主申請。 | 勞工非自願離職時,雇主依法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申請期限 | 勞動契約終止後,勞工仍可請求發給。 | 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辦理失業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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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離職後仍可向前公司申請開立服務證明書。
勞動部說明,服務證明書是用以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之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項,關係勞工權益甚鉅。故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係屬強制規定,違反者並可處以罰鍰。本條所稱之「勞動契約終止時」,自應包含「勞動契約終止之後」。且,依同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5年。因此,若勞工之勞動契約後5年內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不行。勞動部說明,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以職務、年資等客觀事實為主,不可記載雇主之主觀判斷或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根據衛福部健保署說明,保險對象由於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等原因辦理轉出手續時,原投保單位應該複印「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交給保險對象帶到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新投保單位應該注意為保險對象銜接投保和收取保險費。
離職時除了確認離職預告期、盡到必要的交接離職手續義務之外,勞工要跟公司拿什麼資料?
綜合前述討論,勞工離職時可要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情況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由於健保投保單位轉換,原投保單位公司應複印一份「健保轉出單」交給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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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書和健保轉出單是新工作報到中常見且必要的文件,能幫助企業確認求職者的工作資歷並完成健保投保轉換手續。了解這些文件的用途和申請方式,能讓職涯轉換更順利,避免不必要的困擾,同時也是確保自身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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