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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員工「預支特休」是違法的!減班休息(無薪假)應循正式通報流程辦理

媒體報導,知名企業爆發「強迫員工自2025年1月起,強制特休1個月」,甚至傳出如年假不足可採「預支」模式先行動用明年度的「特休假」。對此勞動部提醒:「如企業強迫員工用特休假、補休、以及預支特休假,以因應減班休息,都是違反勞基法行為,如查證屬實將依法開罰2至100萬元。」

文/《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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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知名企業爆發「強迫員工自2025年1月起,強制特休1個月」,甚至傳出如年假不足可採「預支」模式先行動用明年度的「特休假」,由於「特休假」、「無薪假」議題屢次躍上討論版面,因此消息傳出後,勞動部立即針對流言回應:「如企業強迫員工用特休假、補休、以及預支特休假,以因應減班休息,都是違反《勞基法》的行為,一定會積極查處,並依法開罰2至100萬元。

雇主不得「直接排定」勞工特休假

請注意: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

現行法規中規範,「特休」、「補休」皆屬勞工權益,應由勞工自主安排,雇主不可於指定日期強制員工使用「特休」、「補休」休假,否則此舉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特別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因此勞動部根據本次事件,直接挑明說明:依勞基法規定,特休假是由勞工排定;而加班換補休,也須是勞工同意之後才可以。如公司因為景氣接單等問題、希望「減班休息」,應開大門、走大路,循正式與勞工協商的管道,依照減班休息(常稱為無薪假)的通報機制辦理,絕對不可便宜行事,要求員工「用特休」。

延伸閱讀:強制員工於指定日期休假,甚至「預借明年特休」?勞動部:違反勞基法可開罰

公司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要走哪些流程?

根據勞動部的《「無薪休假」之實施應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所說明,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而正式流程的部分,可參考「新北勞動雲」的〈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無薪休假通報)〉說明:

  1. 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
  2. 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
  3. 1份(可接受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連同「通報函」、「減少工時通報表」、「減少工時通報名冊」及「受景氣影響相關說明」,通報勞工局(勞工局得視情況派員實施訪視,以保障勞工權益)。
  4. 上述表格文件備妥後,請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勞政主管機關。
  5. 勞工局收到減少工時通報文件後,約7至10個工作日函復事業單位。

通報無薪假應備文件
▲ 通報無薪假應備文件
圖片來源:新北勞動雲

此外,根據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釋,勞雇雙方可以透過勞資會議對是否採行「無薪休假」進行討論,不過此協議因涉及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之變更,仍須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才行,若無徵得個人同意就實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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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和勞工「協商」特休日期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與事假、病假不同的地方,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特休之權利,也不得因勞工請特休假而對出缺勤或績效有任何不利處分。而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即便勞工逾雇主指定期限始排定特休,該排定原則上仍屬有效。

倘若雇主真有急迫需求,則應由「雙方協商調整」,雇主並不能單方決定。在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雇主只有在「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才能雙方協議變更勞工排定之特休日期。但若勞工於所排定之特休日期休假,將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雇主即可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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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指出,爆出「強迫員工預支特休1個月」的企業將提早放農曆年假,但扣除國定年假,其餘日期要求員工以個人補休或特休支應,特休不足則預支下年度特休,並且同時聲明,如公司的年後訂單量不足,員工休假將以半薪計。

勞動部對此特別強調:強迫要求員工休特休、強迫加班換補休、或是強迫休特休、或是預支特休,都是違反勞基法,勞動部將會依法查處,如屬實將罰款2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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