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如果遇到勞資糾紛,應即時收集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一名女網友發文求助,她因休假日被迫加班,向主管申請加班,主管卻用「改變公司經營方針」的條文資遣她,所以向網友詢問如何維護權利。對此,網友提出法律條文,表示已經「違法」了。
延伸閱讀:當老闆說:「你明天開始就不用來了」,我該做什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詢問資遣費嗎?
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她因為休假日被公司要求加班,於是向主管申請加班,但主管不允許,她轉而向人資尋求幫助,主管得知後憤怒地要把她資遣,但因為沒理由,於是就以「人力調度」為理由,逼原PO轉職務,否則就要資遣她。
原PO表示,公司後來有讓她申請加班時數,但還是要讓她選擇被「資遣」或「轉調工作」,她原本的工作是業務助理,轉調後的工作是業務,理論上是升遷,但不加薪也不減薪。原PO詢問過法務和人資,但他們均表示調度和申請加班無關,公司是依照「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的條文資遣她的。對此,她求助網友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此文一出,網友們搬出《勞動基準法》的法規,表明公司已經違法了,「不給申請加班費已經違反勞基法(擅自改成補休也是不行的),可以蒐集證據檢舉讓公司接受勞動檢查或是調解討加班費」、「要符合勞基法11、12條註1才能資遣啊,公司可能是違法資遣喔」、「非法調動,調動沒有正當性,非法資遣,不能因為這個理由資遣,不然違法」。
也有網友勸原PO蒐集證據,「看有沒有紀錄證明+敢不敢投勞動部,最近查得比較嚴,應該比較有效」、「兩個都請現在開始收集證據,包含主管講的話,寫的信,到時候是告他的證據」。
【補充資料】什麼時候雇主才能「不經預告忠止勞工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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