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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午休時間,也是「幼教老師」的工作時間嗎?

常有幼教老師提出針對「休息時間」的疑問,勞基法規定工作四小時應休息三十分鐘,但契約中又要求幼兒午睡時,應至少安排一名教本人員在場照護,讓教保現場難以落實午休的輪休制度。律師指出:不只是教保服務人員,如勞工的工作具連續性、無法正常午休,雇主應將表定午休時間計為工作時間、再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

小美擔任幼稚園老師多年,平常除了上課時間以外,在小朋友吃午餐、睡午覺的時間,小美也會待在教室裡面一起用餐,同時維持小朋友的秩序、注意小朋友的安全,一整天下來,往往感到非常疲憊。但是,幼教老師難道一整天都沒有休息時間可言嗎?幼稚園也可以說老師都有午休嗎?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問題所在:勞基法第35規定的原則是,勞工每繼續工作4小時,都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可以喘息、用餐,以免勞工過於疲倦,影響勞工健康;例外則是實行輪班制或勞工的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才可以在繼續工作4小時候,暫時不給30分鐘休息,而另外在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幼稚園內的小朋友因為年紀還小、不懂事,有發生意外的風險,所以需要老師時時注意,如果幼教老師因此在中午沒得休息,合法嗎?

以上問題,經過立法委員的關切,主管機關在近期以勞動部民國113年11月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函說明略為:「一、…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於繼續工作4小時之際,無法給予連續30分鐘休息時,雇主得依該條但書規定,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惟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二、教保服務人員於休息時間,如得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縱未離開該工作場所,仍屬休息時間。又如雇主未予教保服務人員休息,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白話地說

關於幼稚園午休時間,算不算老師的合法休息時間:勞動部認為,如老師可以依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教室)休息,縱使老師自己選擇不離開,則仍屬休息時間;但如果幼稚園要求老師於工作場所內待命(在小朋友睡覺時注意小朋友突發狀況)或提供勞務(實際照顧小朋友),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

如果小朋友午休也算老師工作時間,幼稚園會不會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的工作4小時須休息30分鐘:勞動部認為,基於小朋友的安全照護需求,幼教工作具有連續性(無法中斷),如果幼稚園沒辦法讓老師工作4小時就立刻休息30分鐘,則可依勞基法第35條但書,另行替老師調配休息時間。

假設一整天工作下來,沒機會另外給老師調配休息時間:勞動部認為,老師午休沒得休息以後又一直工作到下班時間,也沒有繼續加班必要的話,就可以直接下班了,不必把老師留在幼稚園內另外給休息時間。如果因此產生加班時數,幼稚園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結論

    依照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函釋的說明,其實除了教保服務人員以外,如果有其他勞工的工作性質,同樣遇到工作具連續性、正常無法午休的情形,雇主也應將表定午休時間計為勞工工作時間,再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如果整天都無法給休息時間的話,勞工可以完成工作後下班,但雇主仍應將因此產生的加班時數依法計給加班費。

    (原文標題:幼教老師在小朋友午休時間算工作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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