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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英雄12強奪冠!企業捐贈至教育部專戶可抵稅150%

台灣好手在世界12強棒球賽奪冠,會計師指出如企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重點體育單位,在申報所得稅時可按捐贈金額的150%從所得稅中減除。目前12強棒球賽列於113年專戶可受贈名單,如企業於11/29前提出捐贈申請,支持國球之際,明年報稅還有望享租稅優惠。104職場力綜合相關資訊,為您整理相關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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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灣好手在2024年的世界棒球12強棒球賽(WBSC Premier12 2024)中以4-0擊敗強敵日本隊,奪下中華隊史上的第一座12強世界冠軍,舉國歡騰、與有榮焉。

教育部專戶捐贈重點體育單位,申報所得稅時,可按捐贈金額的150%從所得額中減除,而目前世界12強棒球賽正列在113年度專戶可受贈名單,企業可於2024年的11月29日前提出捐贈申請,讓大家在支持國球之餘,事業單位於明年報稅還有望享租稅優惠。

104職場力綜合新聞事件與相關資訊,為您一次整理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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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力挺12強「抵稅150%」是怎麼來的?

根據《中央社》的新聞報導,會計師指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2條,營利事業可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主辦單位,享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的租稅優惠

而目前根據教育部體育署所公告的「113年度專戶可受贈名單」當中,核定受贈對象包括:「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世界12強棒球賽分組預賽」,得受贈項目包括:

  • 運動防護費。
  • 訓練器材裝備費。
  • 參賽或聯賽期間旅運費。
  • 場地租借費。
  • 裁判費。
  • 相關保險費。

※ 核定得受贈金額上限:3,1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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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捐贈的企業,該如何申請?

申請辦法企業可填具「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捐贈申請表,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捐贈式受理捐贈,並參照所公告各受贈對象可收受捐贈金額上限,提出捐贈申請,體育署於受理後將函復結果,以利營利事業進行捐贈。
捐贈方式營利事業獲得同意捐贈通知後,可於113年12月15日前持同意公文,並依同意的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經由國庫經辦行,繳交至體育署營利事業捐贈專戶。
抵稅流程專戶接受捐贈後,將開立收據給捐贈的營利事業,以利在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享有捐贈費用以150%列支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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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捐贈體育團體、運動員享100%費用列支

會計師也同步提醒熱愛運動的企業,營利事業若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的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方式,享有依100%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的好處。

提醒有意捐贈的企業,於2024年11月29日前提出,在熱血支持棒球運動之餘,也可享明年的稅務優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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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
1.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2.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2條
1.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2. 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3. 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4.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5.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6. 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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