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公司要求簽競業條款「範圍跨北北桃」 她傻眼:是要我吃土嗎?

2024-03-26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部分公司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條款」,以保障公司利益。近日一名女網友分享,公司行政人員給她一張離職申請書,但上面的要求同意事項,卻讓她感到十分傻眼,申請書上列出多個禁止她就職的區域,讓她忍不住感嘆,「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

原PO在Dcard發文表示,近日公司的行政人員遞給她一張離職申請書,但上面卻要求她同意,「一年內不得在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蘆洲區、林口區、樹林區、桃園市桃園區、龜山區,從事和公司業務相關的職業,以維護公司的利益」,讓原PO感到十分傻眼,直呼「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

延伸閱讀:一個都不能少!「競業禁止條款」須完全符合「法定4要件」才生效|競業禁止常見QA

貼文曝光後,引發眾多網友討論,不少過來人指出,「競業條款」必須要入職時就簽,且公司須給予相對應補償才合法,「妳當初到職時簽的合約有沒有競業條款,如果有的話,公司有沒有額外給妳獎金,兩者都有競業條款才成立」、「競業條款他每個月要給妳一定比例的錢才可以喔」、「通常是報到時簽競業禁止協議,離職時若公司要求禁業,要給付補償對價,行情約是6至7成薪水」。

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且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百分之50的月薪,雇主可以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

也有人建議原PO,「如果人資有要脅利誘叫妳簽任何文件,只要有疑慮,就是當場打給勞工局,三方通話」、「建議妳領完薪水後查一下妳的勞健保狀況,有沒有高薪低報,或是投保日期不符等,一般會這樣搞事的公司,大概也都不會遵守這一塊,如果有異常不符規定,可以檢舉」。

補充說明:讓「競業禁止條款」生效,需要4個要件

勞動部的說明是基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當中的規範,當中有明確提及「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並且在該條中詳細說明,只要勞雇雙方違反各款規定中的「任一項」,則約定即屬無效。而且在這期中提到的「合理補償」,並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律師黃鈺如曾在文章中詳細解說,這4個要件的內容主要就是執行:
1. 雇主必須有值得保護的知識(Know-How),才可以合理要求員工競業禁止。
2. 員工在職期間,必須是可接觸公司營業秘密的狀態才適用。
3. 競業禁止範圍具有合理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
4. 雇主應該要提供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

延伸閱讀:雇主請注意,「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4條件,約定才有效


關於【競業禁止條款】,這些觀點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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