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0/7/2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當面說不錄取,又拒絕歸還履歷

之前有遇過公司
當面說不錄取
求職者要求公司歸還履歷又拒絕
不知道公司有權力這麼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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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壹、法律規範
您提供的履歷資料屬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與您所詢問題有關的規定如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貳、解說
根據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有權利向應徵的公司主張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或返還)您的履歷資料,但需要先檢視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的例外情形。
若您到公司面試時,人資曾請您填寫「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及聲明書」或其他相類似書面,例如約定「台端履歷表僅供本公司處理及利用,本公司自收到台端履歷表之日起保存二年,逾上述保存期限後,本公司即停止處理、利用並刪除之;台端若經錄取成為本公司之員工,台端履歷表將存於台端人事資料袋中並依規定期限保存。」而您確實簽署了上述書面,即便您事後未獲得錄取,因您已同意該公司得以保存您的履歷資料達一定期間,故該公司可以拒絕您的要求。
反之,若您未曾簽署任何書面約定,當您未獲得錄取時,該公司對您的履歷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已消失而無繼續之必要,此時,該公司應主動刪除該履歷資料,您也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向該公司請求,刪除(或返還)、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履歷資料。若該公司置之不理,您可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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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當面說不錄取,或求職者不願意繼續(不想面試或不想報到),我們都是現場銷毀履歷表。

1. 往好的想您可能是個顆有潛力的半成品鑽石,他們想要建檔等合適時機
2. 您的方法沒有不對但是當下肯定尷尬,我個人往好的看是任何東西都可以更好,如果欣賞想要就留著吧因為我下次寫得會更好
3. 至於個人隱私或者資料被轉手轉賣的狀況不是沒有,但是大家對於詐騙應該已經有滿多應付經驗,有個狀況您可以觀察,有些公司在線上登錄履歷時會有部分請您勾選,一般來講是說可以使用您的資料要您同意,當然細節有很多不同需要您對於任何合約類型都要細看
4. 當面說不錄取但是至少您有去面試的經驗,我認為至少比默不作聲的公司好多了,您可以把心力放在其他機會上加油

之前不瞭解,近期也問類似問題,由許多Giver回覆,已清楚了解。於法(個資法、勞動事件法保障求職者)於理(不錄取為何留求職者資?)甚至契約(不論任何私人或公司契約,國家法律效力大於公司契約),都沒有權力這麼做,所以公司就算叫您簽什麼。您要拿走您的個資,管他是公司還是主管都必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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