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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公司已發給我Offer,但卻在到職前突然提出要增加試用期

目前還有其他工作在職中,年前經朋友介紹去他所在的另一間公司擔任設計,我經過設計team女主管面試後,發給Offer letter,也都來回確認過年後報到。

年後剛好該公司組織調整,我本來直屬朋友,改成直屬該女主管。
朋友還是希望我過去工作,沒有要勸退我,希望我自己選擇喜歡的職務。
(留在原公司做工程師或過去做設計師)

但該女主管卻開始刁難,似乎想勸退我。

由於之前薪水是朋友幫我談的,現在把我移交給女主管,她得知我薪水後,開始說我沒能力又貴(我以前當了10幾年設計,確實不便宜),說她有其他人選,當初是看我寫程式很痛苦才用我(但我從沒覺得痛苦),其實一直都覺得我沒能力。

在面試時她一直說我可以,我是中階,現在卻改口說我只有初階,還不斷「以朋友立場」要我不要過去,莫名認定我前陣子跟男友分手後情緒跟身心靈都很糟,一直訊息要我追尋自我、醒悟之類的,讓我覺得很困擾。

我沒有該公司相關產業的knowhow,在面試時她就知道,現在卻突然提出每個月要有試用考核,看我有沒有該產業的資深knowhow。

還有一些其他事情,都是我面試時有直接提出說這些我較不擅長的部分(像是收集需求、做使用者研究),當時她說可以之後碰到再教我,現在則說我應該自己要會,因為我薪水應該要可以做這件事,然後的不斷強調這些都要列入之後每個月試用期考核中。

我覺得以她的說法,並不想讓我通過試用期,只是想找她自己人進來。
如果這麼在意這些技能,面試時就可以把我刷掉才對。我為此辭掉工作,她卻片面要增加試用期、考核,甚至故意要考核我不擅長的部分是否符合「資深」。

這些是合法的嗎?Offer內沒有提到試用期,是可以她說增加就增加的嗎?
故意考核我一開始明說不熟悉的部分為資深,是合法的嗎?
(對話我都有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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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的工作環境變化,您可以考慮以下幾個策略:

1) 溝通確認:與女主管開誠布公地溝通,了解她的顧慮和考核的具體標準,並表達您對於突然增加試用期和考核的擔憂。

2) 條件談判:如果您仍有意願加入,可以嘗試重新談判試用期條件,包括試用期的長度、考核標準和支援學習的資源。

3) 法律諮詢:就offer內容和試用期變更的合法性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了解您的權益。就我所知,台灣勞基法的保障是你到公司報到第一天就開始的,沒有分適用期及正式員工的。保障都是一樣。

4) 風險評估:評估若試用期不成功的後果,是否有足夠的經濟和職業安全網。

5) 替代方案考量:考慮留在原公司或尋找其他機會,尤其是當新環境可能不如預期般支持時。

記住,任何工作變動都應該是您職業生涯的正面推動力,而不是負擔。選擇最能讓您感到尊重和有成長機會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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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三個月內試用期是正常勞動契約裡面可以提及的

目前法規來說是合法的,不過面談當初談論的條件也應該要照OFFER上寫的履行,不過在撰寫契約前,這些內容細項都應該是平等的互相討論出雙方都同意的,所以還有討論的空間唷。

我想最大的問題就是,你當初的面試官和目前的用人主管的需求與期待是很不相同的,這是最大的癥結點

也有可能在公司制度上,當初面試並沒有討論清楚,這方面我不太確定

目前建議的就是把證據留下來,有些懷疑及猜測,可以等到證實再去討公道,先把衝突降低,先充分的討論與對話,可以與該公司的人資、更上層的用人主管、以及目前的用人主管先聊聊。 加油!

1人拍手

您好
法規上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要看你當初的勞動契約是怎麼簽的 ,相關的條件 /職稱職等 /薪資結構...,勞動契約裡面都會有寫 ,如果有寫 ,那就不能隨意更動 ,舉例 ,月薪資全薪40K ,那就不能只給你試用期38K ,例如職稱是資深經理 ,那就不能把你變成資深課長 ,所以你要看你的勞動契約.
既然目前時空背景已經轉移 ,不管她的想法是如何 ,也許你強求繼續待下去 ,對你一定會是好的嗎? ,就算留下來 ,她不會用其他方式來讓你不好過嗎? ,例如考績都給你最差 ,例如都不給你調薪..,這些會是你想要的嗎? 建議你自己還是要思考 ,既然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那要資遣就是要給資遣費 ,依規定資遣 ,主管就是有負責部門管理和考核 ,也負有部門成敗之責 ,既然她是主管 ,當然這些晉升/考核 /調薪 /嘉獎...,這些就是她的權力 ,相信你自己會想清楚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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