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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婷2018/2/1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提離職該配合公司找到人交接,才能離職嗎

如果提離職時,原主管希望你待到找到人交接再離職,但實際上沒辦法(例如主管要找個3個月),如此該怎麼說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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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優秀的員工會遇到這個問題,就是主管不想讓你走,或是拖延你離職的時間。
因此,首重『堅定的態度』:
我之前曾經遇過離職花我三個月的時間,原因是主管會一直想辦法勸你留下來,加上我傻傻的告知還沒找工作,就是想休息。在最後半個月時,逼得我說:『我已經累了,不要在要我留下來~』,這時老闆才放手,趕快找人來遞補。
第二『要有原則、不要鄉愿』
該說的話還是請直接,不要鄉愿,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涯規劃,畢竟目前沒有一家公司可以保證不會倒或是公司可以保證不管未來你如何,公司都會養你一輩子,以上不可能→因此,為了自己的個人競爭力,適度轉換工作一定是必要。
第三『堅定委婉表達與協調』提離職預告期基本上最久是1個月,只要您有給予足夠的時間,其他就是協調,如果公司一直沒到人,因你本來就會寫交接文件,主管也應該可以指派他人暫時代接任務,如果您在好心一些,也可以之後等新人到了,回來幫忙一天,或是允許新人電話請教您(在不影響你後續工作的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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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離職了,就依離職的預告時間來做,除非你願意幫忙公司找到交接者,交接後再離職。
可以告知主管,已經收到offer了,需要在這個時間內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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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站在勞工,可能的情境、您的立場來思考:

1.已經找到新工作並協議好報到日:盡早以態度堅定方式用文字+面談與直屬主管告知找到工作了,所以最後上班日期是幾月幾號。
2.已經找到新工作但還沒有協議好報到日:與新公司協商在勞基法提離職預告期內,交接好再報到;同時在現職公司提離職,於法定預告期內讓公司有時間找人。
3.裸辭:視您的安排規劃。

以上情境,請也以勞基法第15條與第16條來參考---
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再來以公司立場思考:
員工提離職,需要找遞補人選,勢必有空窗期;希望盡快找適合的人遞補,所以會希望找到人員工再離職

然而離職屬勞工權益,勞工提出就有法律效力,因此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擋你離職;最好的離職方式不外乎---法定日期提前預告+完整交接就可以了,不需要被人情綁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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