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3/1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剛到職沒多久,收到心儀已久公司的聘書,該如何是好?

發問各位大大,重回電子業沒多久約兩個月,去年12月面試一家上市櫃公司,後因遲遲沒有通知後續而作罷選擇了目前的公司。
今年3月初,對方人資忽然來信告知是否有意願二次面談,我前去之後過幾天跑完核薪流程收到了正式聘書。原來是第一次面談後解封,公司主管群都飛出去跑市場延誤作業。
原先待的公司起初我有點不適應作風,剛好這陣子感覺進入狀況了,但是我也同時間收到這間我一直心裡首選公司的聘書,雖然有點掙扎,但我還是決定要去心儀的那家。
畢竟前途是自己的,想請教各位,未滿3個月照理說不用預告期,但我基於職業道德我會提早講,建議提早多久呢?
該用什麼理由呢?實話說還是善意的謊言呢?
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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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我是Leal,

離職預告期間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上的預告期間是這麼規定的: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1.由於您未滿三個月,所以我會建議您約提前一周至三天前告知,您可以婉轉表示有心儀的發展機會,想要趁有衝勁時,嘗試一下。
2.若不敢開門見山表訴時,可以試著拐彎抹角的說,譬如找主管談談自己的職涯規劃,相信多數主管都能聽出弦外之音,了解員工欲離職的狀況。
也可以找業務時段較不繁忙的時段、主管較有空時,甚至在上司心情好時,談起離職可能較為順利且氣氛良好。

這邊還是建議您,好聚好散,盡量圓融溝通,也許日後,也還有業界配合的機會。
以上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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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回電子業沒多久約兩個月,去年12月面試一家上市櫃公司,後因遲遲沒有通知後續而作罷選擇了目前的公司。二次面談,我前去之後過幾天跑完核薪流程收到了正式聘書。
2 相信自己的判斷,也認同自己的選擇。
3 基於職業道德我會提早講,建議提早多久,新工作報到前三天,提離職辦交接。也許當天就完成,就休息兩天,準備進入新的挑戰。
4 實話說還是善意的謊言,實話實說,但不說新公司名字。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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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肯定

1. 雖然你才剛到職沒多久, 照勞基法規定所需預告期較短, 但我還是會建議你拉高規格來處理這件事 ; 當然前提要先看你心儀工作談的進度, offer是否已確定, 就盡早告知, 做好該做的交接即可.

2. 個人建議一向誠實以對, 說法上你可以個人職涯&核心競爭力累積考量, 到這家心儀公司會是最好的選擇, 然後妥善致歉, 造成現職公司的不便即可.

職涯是自己的, 回歸到對自己發展有利的路徑上並沒有不對,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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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預告期的相關規範,縱使勞基法規範3個月內可免預告,但於情於理建議如下:
1.勞資關係終止,仍應事先通報雇主,方有終止效益。
2.於情:保持良好關係,事先預告是做為員工基本禮儀,故建議至少給予勞基法最低要求10日預告期較妥。
最後致於是否要告訴現任雇主實情,就看個人現在工作氛圍及主管領導風格,再來決定要誠實以告還是大方向說明即可,就由您自行評估了!
最後提醒:做好完全交接不因工作時間短而簡化,是留下好口碑及未來再合作的好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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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一個新的工作,
又要重新適應環境,
重新適應主管(重新適應人),
重新適應新公司的制度,
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畢竟路是自己選擇的,
很多都是早知道當初怎樣又怎樣...
又或是如果當初怎樣又怎樣...
沒有絕對的對,
也沒有絕對的錯,
自己做的決定自己就要負責,
當然,
目前的公司,
不管待多久,
在職場做好"交待"和"交接"是應該的,
不管未來如何,
好好做個END(留個好名聲給別人探聽),
依公司規定提出,
依公司規定交接,
依公司規定辦離職,
我認為,
不管是不是善意的謊言(那就是謊言),
人事互相的,
也要互相尊重,
當你不尊重別人(還要用謊言欺騙人家),
你覺得別人為何要尊重你,
在你呈訴善意的謊言時(你覺得以別人的社會經歷會看不出來嗎?)
大家好來好去就好,
按規定就好,
你真的不用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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