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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63697號函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對於學生在校內兼任助理,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區分為「學習型」與「勞僱型」二種類型,若是屬於前者「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等,非屬於勞雇關係,學生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若是屬於後者,亦即「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以外,凡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的工作事實,且具備從屬關係者,則屬於勞雇關係,學校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學生於寒暑假或平日期間常見的校外打工或工讀行為,或是透過人脈或人力銀行網站尋找企業實習機會(非屬上述產學合作所稱之校外實習),倘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學生是在企業之「指揮監督與使用從屬」的關係下提供勞務,則學生與企業間即構成勞雇關係,從而應受到勞動相關法規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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