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0/9/1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求職上,公司說謊是廣告不實,求職者說謊是偽造文書、詐欺

看到問答裡,有關應徵者經歷造假須負相關責任,但好像公司在公開的應徵福利薪資,或面試時承諾的條件欺騙就沒事?網路上的應徵網站都是只幫企業壓榨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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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您提到「有關應徵者經歷造假須負相關責任,但好像公司在公開的應徵福利薪資,或面試時承諾的條件欺騙就沒事?網路上的應徵網站都是只幫企業壓榨勞工嗎?」可能有點小誤會喔!
二、應徵者若遇到徵才公司於徵才廣告中所刊登的福利或薪資等內容,如有不實,應徵者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經查明屬實後,徵才公司會受到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的行政裁罰。
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所謂不實廣告,依文義解釋,應指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者而言,亦即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所為之廣告或揭示內容若與實際不符時,即違反該條款規定。「原告於99年底至100年3、4月間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求才廣告,其廣告內容有關公司福利與制度一欄原有勞保及健保之記載,然實際上並無勞保及健保,已足以引起一般民眾瀏覽該廣告時產生錯誤之認識。是以原告所為,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4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
四、同樣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民國107年11月30日增訂施行)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108年3月21日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曾有公司於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職稱:社群媒體推廣小編。工作待遇:薪資面議。」的徵才廣告,然求職者應徵時發現其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卻寫成薪資面議,該案經新北市政府審認屬實,依法裁罰。(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24592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五、若應徵者已獲得錄用,上班後始發覺實際領受的薪資或可享受的福利與徵才廣告有所出入,或與面試時所承諾者不符,除了可依上述管道提出行政檢舉外,應徵者也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管轄法院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對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並請求短付工資或加班費或補足勞工退休金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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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或許?我比較注重實務,在判例上確實未看過老闆因徵才被起訴,一樣是說謊反而弱勢勞工起訴比例更大。股票上市公司只會說依勞基法,孰不知勞基法是保障員工最低標準,上市公司卻引以為傲,,是否勞工也應該提倡工作不遲到早退的最低標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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