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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該選擇自願離職還是被資遣?

詢問如題。
我在現在的公司工作兩年多了,公司規模不大,而我是組內的資深人員。
昨天跟主管進行年終考核時,他告知我老闆決定資遣我,希望我做到一月中就好,我可以選擇要自願離職或是要資遣。

我當下覺得很錯愕,詢問原因後,才知道老闆想資遣我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他認為前陣子我們部門掉了某個大客戶是因為我辦事不力,再來是他認為我cp值不高,我的工作可以找更年輕的人替代,主管也無法干涉他的決定。

主管其實也算是人不錯,有為我著想,他覺得如果紀錄上有被資遣過不太好看,因此有向公司爭取,如果我是以自願離職的方式離職,公司願意以其他名義發資遣費給我,但我若選擇自願離職的方式,我勢必就無法以非自願離職的方式,去申請失業補助,主管希望我這個禮拜能做出決定。

我有和其他朋友聊到這個狀況,朋友是建議若我沒有要申請失業給付,可以考慮自願離職,但因為年關將近了,覺得這個時機點也許無法順利找到理想的工作,加上有點經濟壓力,失業補助對我來說算是不無小補,另外也想請問資遣對於往後職涯發展會不會有影響呢?

內心真的很猶豫,想請問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大家會怎麼做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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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您好

我看沒有人討論法條的部分
所以簡單跟您說明一下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此資遣條件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也就是必須在合理的期間內對當事人施行輔導或是改善教育
若至截止日仍無法有效改善
方可施行資遣行為

另外您確實也無須擔心資遣對於日後找工作有何影響
此屬個資
除非資方主動向前公司調查
不然是查不到的
(通常不會有資方以應徵者皆為被資遣人為前提面試)

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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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掉了某個大客戶是不是因為你辦事不力,或者你是否cp值不高,工作可以找更年輕的人替代,這是你的工作績效問題,這裡先不討論。我們只討論這樣資遣是否符合勞基法規範。

老實說,完全不符合。勞基法對資遣有明文規定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可以資遣。通常資遣是用在公司的某個部門或某個據點要收掉,實在沒有辦法保留這裡的員工。也就是說,資遣的本意是 "不是員工不對,是公司實在用不上了"。

勞基法裡的資遣確實也有一條規定類似 "員工的能力實在與職務相差太多,不能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但這也不是老闆主觀認定,是要提證據的。實務上,通常老闆要先直接或請主管通知你工作表現上跟聘僱合約上載明的職務哪裡不符合,並且提出改善計畫,改善計畫做不到要提醒,再來警告,再接著才能資遣。

換句話說,你老闆跟你主管不是不懂法規,就是存心欺負你。你丟掉大客戶,或者你CP值太低,老闆可以凍結你升遷,不給你年終獎金,挑剔你的工作,找一個新進員工來當你主管,冷凍你不給你事情做,這些是他的權利。但是拿這些事情資遣你,除非你的聘僱合約上有明文規定 "丟掉大客戶" 和 "CP值太低" 可以讓老闆終止聘僱合約,否則,不好意思,違法。違法的意思是說,你可以主張資遣或開除無效,繼續賴在公司,等待老闆指定任務。

至於如果你是以自願離職的方式離職,公司願意以其他名義發資遣費給你,你願意接受就OK。但是我個人不建議,原因一是你接受這種條件的話公司起碼要給你六個月薪水才讓你划得來,很少公司願意在這種條件下給這麼多 "資遣費"。原因二是你最好要求錢到手你才在離職申請書上簽名,否則公司就算賴帳你也投訴無門,但是很少公司願意在你簽名前就把錢匯進你帳戶。

被資遣會不會留下壞紀錄?見仁見智。如果被資遣的原因在記錄上不是前述的 "員工能力與職務要求相差太多",那影響很小,而且如果你以後不做同樣性質的工作,那影響也有限。你已經做了兩年,看起來不像不穩定的員工。很多人會害怕得罪老闆,會被老闆講壞話,妨礙之後面試。我是覺得不用怕這種事,這純粹是資方恐嚇勞方的慣用手法。

至於你現在該怎麼辦?如果是我,我會回答主管:我從現在開始找工作,給我三個月時間。這三個月如果給我什麼工作我都會做好,如果公司不再給我任務我也接受。我現在提交離職申請書註明三個月後離職。如果老闆想省錢,可以讓我連續請病假(通常有14天半薪病假)。如果要我現在走,那就給我六個月薪水,否則我可以去跟公司所在縣市勞動局聲請勞資糾紛調解 (勞動局的人通常都把所有老闆都認定是慣老闆,會幫員工爭取),這樣子老闆依法要親自出席調解,得不償失。

這種作法會讓你壓力很大,我知道。但是沒辦法,自己的權益要保護。學校偏偏沒教這個,又偏偏在現代這個經濟衰退的社會,越來越需要這種技能。如果你覺得心很累,寧願自動離職早點走,只要沒有經濟壓力,也沒關係。只是有點可惜損失了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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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手是重點,不必去在乎是主管或老闆的決定,主管的一面說辭只是讓您舒坦些。請華麗離職,惟事後仍應檢審分手的實際原因,作為修正的參考。
2.請選擇非自願離職,立刻申請失業補助,同時持續投遞履歷。
3.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在職場都是常態,請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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