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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否則雇主將會受到勞工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
基本上,雇主面試求職者時,並非完全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但若是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雇主則不得蒐集。
換言之,雇主蒐集該資料的目的,是否為求職者應徵該職務所必需,雇主須要證明其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的手段與理解求職者適任與否之目的間必須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
依您所述情形,面試時,徵才公司要求您提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該表僅是記載歷年所有雇主即投保單位名稱、加保生效日期、退保日期、以及投保薪資等明細資料,此與您應徵職務所需的資格與條件,若無正當合理的關聯性,或雇主無法清楚說明為何要您提供該明細資料的理由與根據,您當然可以表明拒絕提供(只是在現實上,挑戰該徵才公司的結果,您恐無法獲得錄用)。
至於該徵才公司的做法是否涉有違法疑慮,您也可檢具事證向公司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諮詢並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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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要求,非法令上必須,您可視個人意願決定是否提供。但因不清楚該公司需求此資料的原因(看工作的異動狀況? 看投保薪資水準?) ,故可能要考量若不提供會否影響公司的錄取判斷。
2. 申請勞保投保明細時,應該可選擇只列出加、退保的日期,而隱藏投保薪資。該明細並不會列出退保原因,故無法看出資遣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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