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4/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這樣的工時應得到多少的薪資

本薪$28000
全勤$2000
月休5天 但門市人員卻只有兩個
所以常常有工作日超過7天才休息一天的問題
以及每個月5天12小時的工作日
這個月同仁休了5天特休
所以我勢必有10天上班是超過12小時
加上這個月的連續假期皆有上班4/4.4/5分別為6小時以及12小時這樣依勞基法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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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您好,

由於您的職務不是勞動部公告勞基法84條之一適用對象,因此公司在排班上必須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也就是全年有116天的例假與休假日(周休二日*52周+12天國定假日)。如果公司只讓員工月休5天,而且每天工時超過12小時,這二項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1.假設四月份有10天工作12小時,這10天如果都是正常上班日,加班費計算:
(本薪28000+全勤2000)/240(8小時/天*30天),時薪是125元
平日加班4小時的加班費是((125*1.34*2)+(125*1.67*2)*10天=7,525元

2.4/4跟4/5都是國定假日,加班費是加一倍給付,國定假日只要有出勤,出勤時數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因此4/4的加班費是125*8小時=1000元
4/5的12小時加班費是1000元(前8小時)+(125*1.34*2)+(125*1.67*2)=1,753元

貴公司的工時制度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建議與公司人資部門跟主管反映,如果公司沒有改善的想法,建議可以考慮落實法令遵循的批發零售業,現在內需產業如批發零售業、餐飲、觀光與住宿業都大量缺工,是可以參考更好的企業職缺。

以上說明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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