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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但因在家工作之地點非為雇主指定辦公場所,或雖被雇主指定在家工作,若實務上發生勞保審理時應會多評估用餐地點&住家距離合理性,及用餐時間合理性等,來確認是否認定為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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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但因在家工作之地點非為雇主指定辦公場所,或雖被雇主指定在家工作,若實務上發生勞保審理時應會多評估用餐地點&住家距離合理性,及用餐時間合理性等,來確認是否認定為職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