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前公司未退勞健保約1年,突然追討自付額
您好,請問我在離職後,前公司未退勞健保,時間是去年8月至今年6月,甚至現在前公司還未退保
中間我也到其他公司就職報到成功了
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現在前公司已承認是對方疏失問題,之後和我追討期間的費用,甚至說未補付勞健保會追回提撥的6%(變成我被迫先付了6%的薪資進去勞退帳戶)
請問選擇不繳,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您好:
建議你直接去跟勞保局及健保局詢問喔!
公司自己不退保,再跟你追討,請他們自己去跟勞保局及健保局要吧!哈哈哈!
記住:你不是過錯方,但必要的證據要能掌握在自己手上
1.你原公司的離職證明和現有公司的錄取通知是否有保留?(至少要有現有公司的錄取通知或加保記錄);同時請現有公司提供給你入職迄今的考勤副本,用來證明你已入職現有公司多少時間了!
2.有關你離職後的勞健保自付額部份,屬你和原公司的債務問題,他們必需提出民事訴訟,但你不是過錯方沒有利息或侵權賠償的問題,如果他們提起訴訟,必需和你的訴代協商好在法庭上讓他們承擔舉證責任(P.S.和他們通聯最好有錄音,如果需要面對面儘量在公開場合或有第三方在場)
3.新制勞退提撥的6%是政府強制提撥,主訴對象不是你,請他們去告勞工局要求歸還溢撥到你帳戶的勞退金,至於你的勞退帳戶要如何退還,那是你和勞工局的事了
那勞保金額,您是該歸還的,畢竟當您離職之後若不繼續受其他公司僱用,勞保局會寄發個人年金帳單給您,平均每個月您須付一千元。
因他們公司作業疏失,而使他持續幫您給付一份勞保金額,所以您有好幾個月期間不會收到個人年金帳單。那是事實。
至於他們公司主張說,若您不償還勞保給付,那麼他們只好從 6% 提撥款動手,那樣的主張大有問題。不過,撇開他們有問題的主張不談,勞保金額/個人年金是您本該付的錢。
法律方面的考量:您早已不受僱用了,但他們公司卻仍為您負擔一份勞保款項,所以,那份款項該稱為您的不當得利。不管現在付得多或付得少,總歸那些金額是落在您的勞保帳戶裡的,所以是您該合理歸還本不該獲得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