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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4/1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詢問無薪假期間離職有關遣散費以及特休問題

我於107/05/01入職,目前公司3至6月都是有放無薪假的狀態,
想詢問的是目前公司有要我們簽一張同意無薪假但不給遣散費的合約,
想問的是公司這樣就代表不需要給遣散費了嗎?(有無違反勞基法)?
以及我若在112/05/05離職,我05/01所拿到新的特休是否會轉成薪資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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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合法"的無薪假是經勞資雙方同意後,
簽訂一個有期限的協議,
"一方面部份免除員工勞務付出之義務,
另一方面部份免除企業支付薪資之義務。"
這是雙向的,
所以在這個前提下,
你在無薪假實施期間提出離職是屬於"自願離職",
不會有資遣費喔。
(若是在協議無薪假階段提出離職,當時就會有資遣費)

2.若你在5/5提出離職,
自5/1所產生的特休15天是存在的,
需要轉換成薪資給你。
(這邊請注意:應該要以放"無薪假"前的平均薪資來算)

以上

祝 求職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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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無薪假經常被濫用,且並以其文意使勞工或雇主曲解放假期間無須給予薪水的錯誤觀念。首先必須先釐清所謂無薪假的定義,直接從無薪假被發明的2008年經金融大海嘯時期政府的規定一窺究竟,當時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 年 12 月 22 日發布勞動2 字第 0970130987 號令釋示:「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故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必須勞資協商後,針對原本的工時進行縮減,但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完整資訊也可參考勞動部「勞雇協商減少工時專區」或是台北市勞動局的Q&A問答。
放無薪假期間若是公司以經濟型解雇提出的資遣方案,基本上公司就必須依法給予資遣費等,除非是勞工因尋覓更好的工作機會,自行提出離職,那就部會有資遣費產生。
末次,若在職期間符合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有放完的特休假應依勞基法第 38條第4項條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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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企業在要實施無薪假的前提是需要勞資雙方共同同意後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才可以執行的唷!

實施無薪假期間,若員工有自請離職的情況,公司是不需支付勞工遣散費的!
若是公司提出要資遣勞工,才會有這筆的費用產生!
至於您有說到特休的部分離職後若是特休有未休完的情況,則剩餘天數是要換算成薪資給付給員工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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