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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招募職缺之薪資揭露

我們公司的A職務本薪為30,000 /月、伙食津貼2,400/月、交通津貼2,600/月,另每月尚可能領到加班費約6,000,月總所得可到41,000元,且每年保障至少年終獎金1個月(本薪),總年薪可達522,000,每月平均所得亦已達43,500,是否屬月薪(經常性薪資)已達4萬元,是否可於招募職缺上不揭露薪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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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職務的經常性薪資實際為$35,000(僅合計本薪$30,000+伙食津貼$2,400+交通津貼$2,600,加班費&年終獎金為非經常性薪資),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企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應於職缺資訊中揭露之,故A職務應揭露的月薪即為$35,000(與總年薪達多少無關),惟為避免減損企業徵才競爭力,建議可於職缺資訊中再補充揭露年薪資訊,以吸引求職者。

註:
1.「加班費」屬於「非經常性薪資」, 惟於計算近6個月內「平均工資」時應計入(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條】說明)
2. 「經常性薪資」係包括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按月發放的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全勤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依此定義,因此該薪資資訊仍應於職缺訊息中揭露之。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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