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故就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雇主或可依本款以業務員不適任為由將其資遣,惟其法定程序尚須對勞工為預告通知(實務上,甚且須給予勞工一定工作改善期間,始得為之。),同法第12條則因勞工有過失,故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而言,並不符合本條相關要件,故若雇主未經預告即逕行予以資遣甚且開除,與法不合。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故就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雇主或可依本款以業務員不適任為由將其資遣,惟其法定程序尚須對勞工為預告通知(實務上,甚且須給予勞工一定工作改善期間,始得為之。),同法第12條則因勞工有過失,故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而言,並不符合本條相關要件,故若雇主未經預告即逕行予以資遣甚且開除,與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