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8/9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被公司資遣拿不到資遣費,我該怎麼辦?
我在一家生技公司擔任醫藥業務5年多了,公司的產品主要是保健食品跟一些新藥,因為工作表現沒有辦法達到公司要求,跟主管談完後,我也同意被資遣。
不過資遣費卻說要用一箱保健食品代替,還說這箱保健食品的價值絕對比資遣費高,又說我是業務,一定很清楚公司給這麼多保健食品,不是要占我便宜....
但重點是我只想要現金啊!我該怎麼跟主管反映跟拒絕?
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該發給資遣費,並以「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作為計算之依據,再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對於「工資」之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本件您是有權請求公司以現金支付報酬的。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先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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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好:
我是XXX,經洽詢台北市勞動局基準科等,確認相關規定法條如下,請貴公司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給付我資遣費、特休未休的工資、及預告期間工資。
剛剛查帳,還未收到,謝謝!!
XXX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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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 。
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雇主沒有預告當天即解僱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應和公司人事單位反應,請公司按勞基法的第11條規定合法資遣。相信人事單位應該很清楚相關的條文。公司應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需註明正確的離職原因,因這會影嚮有無資遣費及失業津貼給付-勞基法19條)、預告工資(勞基法第16條)、未休完特休的工資(勞基法第38條)、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以上提供給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