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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行號負責人的離職證明要怎麼開立比較適當?

各位資深前輩好,登場人物先前情提要一下 :
A中小企業 : 負責人A(老闆有雙重國籍)
B行號 : 負責人B(協助A老闆掛名,實際為A公司資深人事總務) 
C大型公司 : 負責人B的新東家

因為A企業老闆有雙重國籍,營業規模不能太大,不然會被雙重課稅。所以當初B應徵進來時,有特別說明需要協助擔任A老闆相關行號B的負責人。為了降低B可能擔憂會被掛人頭做壞事,所以B行號的名稱由A老闆選定但B行號的大小章由B自己保管,B行號不對外簽約也不借款,純分散營收。要用B大小章前也都會先跟B討論,B有疑慮都可以提出。

Q1現B行號的負責人找到不錯的新工作,想請問B離職證明要怎麼開比較適當?

 B有提出說開A企業資深人事總務的離職證明,但因B當初掛B行號負責人沒保勞健保(有相對給較高的薪水),A老闆怕B沒保勞健保,開A公司離職證明會有法律問題,所以A老闆堅持不走這條路。也表示絕對不會用A企業的證明去開B

A老闆的意思是用B行號大小章開B離職證明,職稱是資深人事總務兼B負責人(或是兩者擇一都可),再去辦B行號停業證明。

但這樣B離職證明同時會有兩個身分,名義上雖是這樣沒錯。但感覺不太適當,哪有自己開立自己的離職證明?      因此想請問B離職證明要怎麼開比較適當? 目前有查到可以加一個證明人欄位 ?

Q1-1 想請問各位先進實務上負責人的離職證明會怎麼開? 

Q2 因為本公司A都是用電話照會方式確認員工已經離開前公司順便查核履歷,不需要看勞健保轉出單和離職證明。

想請問會看離職證明的公司,除了證明和前公司無瓜葛以及核對工作時間外,還會看什麼重要資訊嗎? 用意為合? 還是大部分都只是一個形式?

以上詢問  謝謝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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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B公司的名義開自己的離職證明,並無毛病。

1人拍手

1 提問者是B行號的負責人,現在找到新工作,但面臨離職證明的問題。
2 首先,了解您的困擾。離職證明對個人職涯轉變很重要,需要謹慎處理。
3 鑑於A老闆的堅持,建議您開B行號大小章的離職證明,標明職稱資深人事總務兼B負責人,同時辦理B行號停業證明,以保持法律合規。面試C公司說明,在B公司執行人事總務工作。
4 開立離職證明時,可以在文件中加入一個證明人欄位,如公司其他主管或HR,以增加證明文件的可信度。
5 對於負責人的離職證明,實務上可能因公司不同而有異,但通常包含離職日期、職稱、離職原因等基本資訊。建議您確保文件完整且符合法規。
6 當他公司查看離職證明時,通常會注重確認離職日期、職稱、離職原因等信息,以保障雇員的履歷真實性,因此這份文件的誠實與正確性至關重要。
7 祝您順利完成離職流程,新工作事業有成,期待您在新的職場有更好的發展。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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