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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聘用時依不同身分類別,需先備以下文件,方可任用及加保:
1.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應有附已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
2.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尚未獲准在臺居留者,應有工作許可證。
3.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應有已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
4.外籍配偶(含港澳地區人民)及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離婚或本國籍配偶死亡,仍獲准在臺居留者,應有已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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