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法律條文是否有規定薪資付給方式
本人身上有案子官司,導致工作只能領現,因帳戶異常無法使用,加上無交通工具無賴(手機設備沒收)等諸多因素導致找工異常困難。但無法理解的是,都2026了,身為自由有人權的一般人卻無法要求薪資的支付方式?強制要求匯款不允許支付現金是否違反法律了?身為人有選擇的權利吧,因工資支付方式不予錄用是否能提告為歧視?
回答 1 則
您好: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規定僅能以匯款方式發放工資,因此領現金只要勞資雙方合意是可行的。(第 22 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員工的種族、階級、語言、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有歧視,才構成就業歧視的定義。所以您提到的情況應該不在此範疇內。
這家公司拒絕您可能有其他考量,例如擔心銀行寄公文來要求扣款、債務糾紛電話、未投保勞健保觸法、無手機連絡方式管理不易......。如仍找不到其他可領現的職缺,也許可以至就服站諮詢是否可協助媒合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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