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7/1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招募官網職缺資訊與實體徵才文宣有出入

1.工作條件和預期不一樣時沒有立即反映,在法律權利上可能會被認定為默認嗎?
2.以此為離職原因可以嗎?
各界專業人士,您好!
本人最近有想離職,離職的原因是:應徵該職位時,在面試過程中記得沒有提到說有輪班,但實際上班後發現過試用期後要開始輪班,雖然有輪班津貼,感覺上還是有疙瘩。應徵方式是透過官網招募系統應徵,後來發現與實體徵才文宣有出入,要輪班的職缺,唯獨現在擔任職位在文宣裡有加註輪班,但官網上沒有載明。有上網查過一些資料:即便如此,雙方有意願且同意下,勞雇契約就成立,勞方好像沒辦法以此立足,說勞動資訊不實。因為是到外縣市工作有租屋合約的問題,想說撐到解約期限再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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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日安:

1. 你要走法律有經驗嗎?,兩個字送你,何必。

2. 你想怎麼寫是你權利,連畫圖也沒人可阻止你,對吧

3. 計畫趕不上變化,變化趕不上老闆ㄧ句話。
企業有錯嗎?
出資的是老大,要是你,日夜顛倒工作也可以,對吧
原正常班,調班別,也需你同意畫押,沒人給你簽
嗎?

4. 輪班有什麼疙瘩?
或換句話來說,我能力強,在正常班可幫助很多人,
很多單位溝通協調我都沒問題,派我輪班,公司損失
建議你若是這樣人,找主管與人資談談。

不想做、不要做、不願意做,何必委屈自己,馬上離職是你最佳選擇。成年人了,對自己行為負責任。上法院前建議你看看更生人的故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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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驢找馬吧不要太短離職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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