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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9/11 7:0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蓋上完整公司章的契約才有效嗎?

最近想提離職,剛好公司新出的續約契約比較好,只要歸還簽約金不用額外賠償金額,而且可以提早簽約。
所以我在舊約還沒結束就簽了新約;當時簽了兩份,一份是新契約,一份是舊約作廢(我主要想要的是這張)。不過公司用印時間很久,我等不及想要提離職了。想請問我簽過就有效嗎?還是一定要等到公司把兩份新的發回來給我才有效?順帶一提,公司已經發給我新約的簽約金了。
我原本的計畫是拿到舊約作廢的契約之後就提離職然後把新約的錢還回去。但我實在忍不住不想等,好想早點提離職啊!
往壞結果想,即使新約無效的話可以因為公司已經發錢給我了,法律上能用來證明舊約作廢那份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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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您雖已簽署新約,但公司尚未用印完成,代表新約尚未生效舊約仍屬有效。所以公司可主張新約尚未生效,要求您賠償金。新約的起始日期是否取代舊約結束日,需要釐清,建議再仔細閱讀一次。如果離職不是因為要去新公司報到的話,建議還是以拿到新約正本再離職會比較好。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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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描述,以下是針對情況的建議:

一、**您合約的有效性:
1.一般而言,合約的生效需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完成簽字(包括公司蓋章)。完整公司蓋章,則可能未達法律上的正式生效條件。

2.公司用印時間較久,若您急於確認新約生效,可以主動與公司溝通,了解印稿,並請求公司提供書面確認(如臨時函件或電子郵件),以保障新合約的效力。

二、提早解除舊約的風險與處理建議:若您希望等舊約作廢後再提早註銷並歸還新約的簽約金,建議等到公司正式提供作廢契約或書面證明後再採取行動。

提早註銷,可能會面臨舊約未正式終止、新約尚未生效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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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合約問題時,了解法律上的規定和條件是非常重要的。根據台灣的法律,合約的有效性通常取決於雙方是否有達成合意,並且是否有履行相關的程序。以下是一些可能影響合約有效性的因素:

1.合意原則:合約的成立基於雙方的合意。只要你和公司雙方都同意新的合約條款,並且這種合意能夠被證明,合約通常就具有法律效力。

2.書面與用印:合約書面化並加蓋公司章通常是為了提供一個正式的證明和紀錄,但不一定是法律上必須的條件。如果雙方已經同意合約內容,且有其他證據支持(如已發放的簽約金),合約可能仍然有效。

3.簽約金的支付:公司已經支付簽約金,這可能被視為公司同意新合約的一種行為證據。但這不一定能單獨證明舊約作廢,還需看合約中是否有明確條款說明舊約作廢的條件。

4.法律建議:在這樣的情況下,建議你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如律師,以獲得具體的法律意見。他們可以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文件提供更準確的建議。

如果你急於提離職,最好在取得法律意見後再做決定,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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