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想要騎驢找馬的話,該在甚麼時間點投履歷較合適?

就業狀態:就業中,已超過5年資歷。(法人單位)

現職狀況:工作內容與主管的管理風格已與自我期許有所背離,想要離開目前的公司與職位,並到其他有明確內容(例如寫程式)的職位任職。

求職問題:目前想要騎驢找馬(不離開現職),有錄取較理想的公司與職位再提離職。但擔心若拿到offer後發現新公司要求任職時間<1個月內,不符合勞基法規定(至少30天提出),請問前輩們建議如何處理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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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您的標題與內文的問題不一致,故針對您的內文問題回答。

實務上這方面可同時從兩個方向施力:

1. 針對原公司,儘量協調短於法定天數的離職日。

雖然勞基法有明定勞工的離職預告期,但實務上還是需要視企業文化與主管態度,如果您可透過與主管晤談,取得主管諒解,並妥善且迅速地辦理好交接,仍是有機會可以談到一個短於法定天數的離職日。

如果您平時做人成功,主管也好溝通的話,這方面比較不成問題。

2. 針對新公司,儘量協調符合法定天數的到職日。

此時,勞基法的預告期就從您必須克服的阻礙,變成您可以善用的工具了。

(1) 在履歷上的可到職日期,可以顯示「依勞基法規定天數」。

(2) 面試時如果遇到面試官詢問,也可以用相同話術回答;不管面試官現場問,還是日後人資通知到職的時候問,能不能提早到職,您都以「儘量爭取看看」回復,然後同時進行與原公司的溝通協調。

(3) 正常的公司,通常會尊重求職者提供的可到職日,不太會過於勉強,畢竟您是依規定行事,新公司也不好妄加逼迫。而一個月跟半個月、20天,也不致於天差地別(若要求在職人士幾天內到職,也未免過於不厚道),因此,這方面也毋需太過擔憂。

總結,這項問題有賴您多多發揮溝通協調的能力,找到兩者可接受的共同交集。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或「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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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肯定

領完年終是每年最大一波轉職潮。

重點就是年終何時發? 每家公司定義不同要留意。
看過最寬的是12/31在職,比較多的是農曆年前發,
最狠的是年前發一半,年後回來再發一半。

基本上這個時間點投履歷是正常,很多公司考慮現實可以接受年後上班。
行情是收到offer一個月報到,稍早點或晚點大部分是可以協商的。
如果是人家急需的人才,我看過有公司幫忙補獎金包括陪訓練費的。

以上建議供參考,祝如意順心!

2人拍手・

您好,

"擔心若拿到offer後發現新公司要求任職時間<1個月內,不符合勞基法規定(至少30天提出)",這的確是強人所難。 因為還在職中的人必須要有時間可以交接工作,這也是負責任的表現。當然如果有您有其他競爭者是待業中可以立刻報到,也許機會就被搶走了。

通常騎驢找馬的人,完成轉職的過程都是超過一個月,也就是找到工作再提離職,提離職才開始交接,交接一個月,這是必經的流程,也是 "負責任"的表現和素養,您無法簡化。

所以如果新的offer無法體諒/配合您的交接時間,代表不適合您了。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2人拍手・

報到日期寫“收到通知後30天”即可。一般公司hr及用人單位都可以理解的。
在職中找工作,的確有可能錯失一些需要能立即上班的工作機會,但以正常來說”那些需要能立即上班,或不願意都等錄取者跟原來公司做好工作交接的公司,通常有些難言之隱,會不會讓您產生從一個火坑跳入另一個火坑的風險?再者,在職中去談薪水,希望待遇也比較不會被砍。總之,機會是有試才有,特別是可以順利騎著驢找到馬的機會更是有限,就趕緊更新履歷,勇敢去試吧!
參考看看嘍。

Hi
有捨有得~
如果想要保障一點找到工作才換,做為一個有職業道德的人,是一定要有工作的交接期的。至於新公司能不能等30天,只能說緣份了,如果很喜歡新工作就是協調看看雙方之間都可接受的時間,否則就是只能再找其他了。
如果不想等的話,那就勇敢一點,先跟公司提,然後開始努力再找其他工作,這樣就比較不會有新公司無法等30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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