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想要騎驢找馬的話,該在甚麼時間點投履歷較合適?
就業狀態:就業中,已超過5年資歷。(法人單位)
現職狀況:工作內容與主管的管理風格已與自我期許有所背離,想要離開目前的公司與職位,並到其他有明確內容(例如寫程式)的職位任職。
求職問題:目前想要騎驢找馬(不離開現職),有錄取較理想的公司與職位再提離職。但擔心若拿到offer後發現新公司要求任職時間<1個月內,不符合勞基法規定(至少30天提出),請問前輩們建議如何處理較妥當?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您的標題與內文的問題不一致,故針對您的內文問題回答。
實務上這方面可同時從兩個方向施力:
1. 針對原公司,儘量協調短於法定天數的離職日。
雖然勞基法有明定勞工的離職預告期,但實務上還是需要視企業文化與主管態度,如果您可透過與主管晤談,取得主管諒解,並妥善且迅速地辦理好交接,仍是有機會可以談到一個短於法定天數的離職日。
如果您平時做人成功,主管也好溝通的話,這方面比較不成問題。
2. 針對新公司,儘量協調符合法定天數的到職日。
此時,勞基法的預告期就從您必須克服的阻礙,變成您可以善用的工具了。
(1) 在履歷上的可到職日期,可以顯示「依勞基法規定天數」。
(2) 面試時如果遇到面試官詢問,也可以用相同話術回答;不管面試官現場問,還是日後人資通知到職的時候問,能不能提早到職,您都以「儘量爭取看看」回復,然後同時進行與原公司的溝通協調。
(3) 正常的公司,通常會尊重求職者提供的可到職日,不太會過於勉強,畢竟您是依規定行事,新公司也不好妄加逼迫。而一個月跟半個月、20天,也不致於天差地別(若要求在職人士幾天內到職,也未免過於不厚道),因此,這方面也毋需太過擔憂。
總結,這項問題有賴您多多發揮溝通協調的能力,找到兩者可接受的共同交集。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或「肯定」唷,謝謝!
領完年終是每年最大一波轉職潮。
重點就是年終何時發? 每家公司定義不同要留意。
看過最寬的是12/31在職,比較多的是農曆年前發,
最狠的是年前發一半,年後回來再發一半。
基本上這個時間點投履歷是正常,很多公司考慮現實可以接受年後上班。
行情是收到offer一個月報到,稍早點或晚點大部分是可以協商的。
如果是人家急需的人才,我看過有公司幫忙補獎金包括陪訓練費的。
以上建議供參考,祝如意順心!
您好,
"擔心若拿到offer後發現新公司要求任職時間<1個月內,不符合勞基法規定(至少30天提出)",這的確是強人所難。 因為還在職中的人必須要有時間可以交接工作,這也是負責任的表現。當然如果有您有其他競爭者是待業中可以立刻報到,也許機會就被搶走了。
通常騎驢找馬的人,完成轉職的過程都是超過一個月,也就是找到工作再提離職,提離職才開始交接,交接一個月,這是必經的流程,也是 "負責任"的表現和素養,您無法簡化。
所以如果新的offer無法體諒/配合您的交接時間,代表不適合您了。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