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則
對企業而言,研發新產品或經營策略不見得次次成功,遇有研發失敗或決策錯誤在所難免,這些失敗經驗與知識等負面或消極資訊(Negative Information),例如新產品開發失敗的原因研究報告,足使企業將來在做類似事情時,免於重蹈覆轍,節省相當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耗費,此也是競爭對手所無法輕易知悉的資訊(其若知悉即可縮短摸索與嘗試錯誤的時間與其他耗費),在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三個保護要件的情形下,負面或消極資訊應可構成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對象。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