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則
營業秘密與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最大不同處,在於營業秘密並無法定存續期間的限制,只要營業秘密所有人主張的營業秘密始終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的三個保護要件,其營業秘密可永續存在,下述可口可樂公司的神秘配方即是適例。
其暢銷全球的可口可樂碳酸飲料,自1886年由美國亞特蘭大市藥劑師約翰潘伯頓無意間調製發明,迄至今(2018)年,足足有132年的歷史。真正難能可貴的是,可口可樂配方歷經百年居然還能堅守秘密性,不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否則,現在市售的碳酸飲料可能都是一個味,缺乏獨特性。
曾有人比喻,營業秘密彷彿是消費者常用的香水,若是一個不小心未封住香水瓶蓋(猶如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瓶中香料配方(營業秘密)所蘊含的特殊香味,隨著時間,點滴流逝,最終喪失了秘密性與使用價值。
因此,無權利存續期間的限制是營業秘密制度的一大特徵,因為秘密一經公開,對外即無秘密可言;反之,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則僅能使權利人專有獨占一定期間(國家藉由經濟回報換取技術公開以促進產業發展),法定存續期間屆滿後,前述權利標的內容即成為公眾財產,人人得而利用,原權利人則無法繼續再單獨享有其獨占權利。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