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工作三天離職,新工作離職證明提供?
各位前輩好,
(以下用A,B,C代稱公司)
本人於今年8月底時於A公司離職,而後在10月初時到B公司就職
工作第二天就覺得B公司的工作氛圍及環境不甚理想
於是我沒有多做思考在第三天就提出離職
因工作時間非常短,我沒有在面試及履歷中提出
下周要在C公司報到,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我如果提供B公司的離職證明、退保轉證明會怎樣嗎?
想問這樣會不會有誠信問題?讓C公司認為我沒有事先誠實以告?
您好
離職證明只是完整的交代 ,如果經歷太短(幾天或不足一個月) ,有可能不會在履歷中清楚交代 ,但你可以同時提供A和B公司的離職證明 ,並加以補充敘述 ,因為你任職時間短 ,的確有可能在了解後覺得公司的工作不適合自己 ,那哪裡不適合 ,你可能就要有說法 ,也許制度不是很完善 ,或是在了解工作內容後 ,覺得自己沒辦法發揮... ,這你可能要想清楚該怎麼回答 ,總不能一昧怪前家公司的錯 ,那會不會讓人覺得你很會計較 ,或是你很愛抱怨 ,你的工作經歷還沒有很多 ,自己要懂得規劃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您好: 針對於您的問題,應該是要問說你要去C公司報到,但提供A公司的離職證明,及加退保紀錄,其實公司加退保紀錄一查就會知道你有再B公司待過嚕!
建議您可以坦誠地問C公司說,當初我因為種種原因很短暫的待過B公司,那我是需要提供B公司的離職證明,還是我可以提供A公司的離職證明就好。
以上
希望有幫助到您^^
您好,勞基法第12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確實可因為您的虛報而逕自解雇您,不過在講情理法的台灣,實際並不會這麼嚴格執行。
1.建議試著跟B公司索回A公司的離職證明,或是請A公司再重開一張離職證明給您。
2.跟C公司說明在B公司僅做三天,讓他們知道有這件事,避免勞健保退保證明與履歷自傳連不上。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