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工作三天離職,新工作離職證明提供?

各位前輩好,
(以下用A,B,C代稱公司)

本人於今年8月底時於A公司離職,而後在10月初時到B公司就職
工作第二天就覺得B公司的工作氛圍及環境不甚理想
於是我沒有多做思考在第三天就提出離職
因工作時間非常短,我沒有在面試及履歷中提出

下周要在C公司報到,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我如果提供B公司的離職證明、退保轉證明會怎樣嗎?
想問這樣會不會有誠信問題?讓C公司認為我沒有事先誠實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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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離職證明只是完整的交代 ,如果經歷太短(幾天或不足一個月) ,有可能不會在履歷中清楚交代 ,但你可以同時提供A和B公司的離職證明 ,並加以補充敘述 ,因為你任職時間短 ,的確有可能在了解後覺得公司的工作不適合自己 ,那哪裡不適合 ,你可能就要有說法 ,也許制度不是很完善 ,或是在了解工作內容後 ,覺得自己沒辦法發揮... ,這你可能要想清楚該怎麼回答 ,總不能一昧怪前家公司的錯 ,那會不會讓人覺得你很會計較 ,或是你很愛抱怨 ,你的工作經歷還沒有很多 ,自己要懂得規劃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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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針對於您的問題,應該是要問說你要去C公司報到,但提供A公司的離職證明,及加退保紀錄,其實公司加退保紀錄一查就會知道你有再B公司待過嚕!
建議您可以坦誠地問C公司說,當初我因為種種原因很短暫的待過B公司,那我是需要提供B公司的離職證明,還是我可以提供A公司的離職證明就好。
以上
希望有幫助到您^^

1人拍手・

您好,勞基法第12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確實可因為您的虛報而逕自解雇您,不過在講情理法的台灣,實際並不會這麼嚴格執行。
1.建議試著跟B公司索回A公司的離職證明,或是請A公司再重開一張離職證明給您。
2.跟C公司說明在B公司僅做三天,讓他們知道有這件事,避免勞健保退保證明與履歷自傳連不上。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您好~
在這種情況下,坦率與誠實是最佳的方針。

建議您在C公司報到前,告知他們關於在B公司的經歷。說明一下您在那裡的工作狀況,以及為什麼在短時間內做出離職的決定。這樣可以讓C公司了解您的情況,也表現出您對於誠實和透明的態度。

至於提供B公司的離職證明,建議您確保這份文件真實反映您在B公司的離職情況,不需要刻意隱瞞。同時,您也可以在面試時向C公司解釋,說明在B公司的經歷以及您為何做出離職的決定。這樣可以減少誤解並保持您的誠信

雖然工作時間很短,但提供相關的文件是合情合理的。
畢竟,人生中有時我們會遇到不太順心的工作經驗,重要的是如何從中學到經驗。

祝您在新的工作環境中順利展開,希望這次的經驗能夠帶給您更多的成長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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