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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已安排勞工年度員工體檢

雇主已安排勞工年度員工體檢,勞工已選定員工體檢日期,但勞工向資方提離職,但勞工員工體檢日時尚未離職,資方告知勞工不得去員工體檢,資方是否違法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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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7條規定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只要符合上述年限,自然不得違反其規定,若是優於此規則,比如每年一次體檢,原則上各退讓一步即可,並沒有違法之餘。再者一般報告出具約一週後,如果報告出來的時間,勞工已離職,那麼這份體檢報告資方要如何處理,因為員工已離職,自然不能做為勞動檢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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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有義務提供員工健康檢查,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健康與安全。如果勞工在員工體檢日期尚未正式離職,那麼他仍然是公司的員工,應該享有參加年度健康檢查的權利。

資方若禁止勞工參加已安排好的年度員工體檢,可能會被視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勞工可以與資方進行溝通,了解資方的立場並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考慮向勞工局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

希望這些資訊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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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這個部分,雖然法規規定雇主有責任對於勞工有健康檢查之義務,但法規上僅有最低標準: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所以如果雇主每年都做一次健康檢查,再優於法令的部份,如果做成「員工福利」每年一次,並有明文規範,需在職多久之類的條件,可能取消你的健康檢查,不一定違法!

如果雇主的每年一次健康檢查,是有寫在企業的相關規範或招募等資訊且無相關限制,就可視為是雙方勞動約定的一環,這部份確實有爭議!

以上提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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