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勞動契約及薪資結構問題
因跟公司理念不同,故想離職。但怕以公司作風,會亂扣薪水。想詢問:
勞動契約寫(本薪+獎金+餐費津貼)=月薪。獎金部分佔月薪很高比例,而且刻意寫非勞務報酬。但實際這是每月薪資,投保金額也是含獎金金額跟餐費津貼。公司若有意刁難,我能主張獎金是勞務報酬,拿到我該有的薪水嗎?
一、勞基法對薪資的定義
《勞基法》工資是指 因工作給付的一切報酬,不論名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只要是「固定、定期、持續」發放的,就屬於工資。
所以,即便公司在契約裡寫「非勞務報酬」,但如果你每月穩定領到,而且是你勞務對價的一部分,仍然屬於工資範疇。
二、你契約中的結構
契約寫「本薪 + 獎金 + 餐費津貼 = 月薪」。
投保薪資也是用這個總額去申報勞保健保。
👉 這代表公司實際上承認這些金額是固定薪資的一部分。
三、公司可能的爭議點
公司若惡意說「獎金不是固定給的」,想少給:
你可以主張:過去發放紀錄顯示每月皆有,且契約寫進「月薪」,屬固定報酬。
勞基法與實務判例都傾向支持勞工。
餐費津貼:
如果每月固定給,且未實報實銷 → 也視為工資。
除非真的要你憑餐費單據報銷,否則就是工資的一部分。
四、你能主張的依據
工資總額原則:只要有固定性、持續性,都是工資。
投保薪資一致性:公司把獎金也算進投保薪資 → 更難否認這是工資。
勞動契約條款不能低於法定標準:即使寫「非勞務報酬」,法律上仍認定是工資。
五、建議你怎麼做
留存證據
薪資單、匯款紀錄、勞健保投保薪資資料。
過去每月「獎金」與「津貼」固定發放的證明。
離職時若被亂扣
先與公司書面溝通,引用勞基法(工資不得任意扣減)。
若仍不理會 → 可向 勞工局申訴,通常勞工局會站在勞工這邊。
談話技巧
可以先以「確認薪資結算方式」的口吻去問,避免一開始就劍拔弩張。
但同時心裡要有底:只要有證據,你主張勝算高。
✅ 結論:
即使公司刻意在契約上寫「獎金非勞務報酬」,但只要它是固定發放、投保薪資也含在內,你就可以主張它是「工資」。若公司刁難扣薪,勞工局申訴幾乎都會支持你。
上述陳述狀況滿常見
會有類似公司單位把「固定薪資」拆成「本薪+獎金+津貼」,規避責任或壓低本薪。但在法律上,不能光看公司怎麼寫,而是要看「實際給付性質」。
1. 依《勞基法》第2條,工資是「雇主因勞工提供勞務所支付的一切報酬」。
→ 只要是 [固定、定期、無條件] 給付的,就算叫「獎金、津貼」也屬工資。
因此,你提到「獎金每月固定給,佔很高比例」,即使契約上寫「非勞務報酬」,實務上仍會被認定是工資。
2. 你說勞保投保金額已經含「獎金+餐費津貼」,代表公司自己承認這是薪資的一部分。對你是強而有力的佐證。
3. 公司若扣薪,如何主張?(前提是要有實際發生的情況,僅作舉例)
丨以書面(留存紀錄)向公司主張:獎金為固定薪資之一部分,不得隨意剝奪。
丨若公司硬扣,可向 當地勞工局申訴 / 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提供薪資單、勞保投保金額證明、歷月固定發放紀錄,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給付原則)。
丨 勞工局通常會站在勞工這邊,因為「固定發放的獎金 = 工資」是既有見解。
4. 離職後可能的爭議
用「績效獎金」名義,說最後一個月不發。或用「契約已明定非勞務報酬」來規避。
但可主張:
- 若「每月固定給」,那就是工資,不得因離職扣發。
- 公司若稱「非勞務報酬」,但仍計入勞保投保,顯然自打臉。
以上說明,僅做為參考(需要以實際單位有發生實情再來做相關處理)
問題 結論
獎金雖寫「非勞務報酬」,能否主張是工資? 可以,看實質,不看名稱。
公司可否亂扣獎金或薪水? 不行,除非符合法律或有明確損害證據。
如果公司少給薪水,怎麼辦? 先蒐證 → 公司內部溝通 → 勞工局申訴 → 勞資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