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司開的起薪跟實際收到有落差
我做滿有一個月離職,卻只收到32876,連當初公司刊登的工作待遇月薪都不到,當時通知我上班時是以起薪38000,薪資明細也是寫月薪38000,實領金額卻只有32876,有訊息詢問老闆但沒任何回應,這能申訴嗎?
您好,對於您提到的薪資落差問題,我很能理解您的困惑與不滿。看到您辛苦工作一個月後,實領薪資與當初公司承諾的金額不符,甚至低於刊登的待遇,這確實是令人沮喪的情況。我來為您分析一下,並提供一些建議。
首先,根據您描述的情況,公司通知您起薪為38000元,薪資明細上也寫明月薪38000元,但實際領到的金額只有32876元,這之間的差額可能涉及到扣除勞健保費用或其他法定扣款。然而,如果公司未事先清楚說明這些扣除項目,或者未提供詳細的薪資明細解釋,就可能有違反相關法規的嫌疑。
依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雇主有義務在支付薪資時提供明細,清楚列出薪資組成與扣除項目。如果您收到的薪資明細沒有詳細說明,或者實領金額與明細不符,您有權要求公司提供解釋。
至於申訴的管道,建議您可以先與公司的人事部門或負責人再次溝通,書面記錄您的問題與要求,例如透過電子郵件,以便留下證據。如果仍然得不到回應,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或勞動檢查單位提出申訴。這些單位會協助調查並調解勞資爭議,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障。您也可以撥打勞工局的免費諮詢專線1955,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最後,我想說,工作不僅是為了收入,更是為了實現自我價值。遇到這樣的狀況,確實會讓人感到不被尊重,但請不要因此對自己失去信心。您的努力與付出是值得被公平對待的,希望您能順利解決這次的問題,也祝福您在未來的職場路上找到更適合自己的環境。
以上的回應內容是我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獲取資訊並協助撰寫的,最後結合了我的個人經驗和見解進行了調整。
是的,您的情況絕對可以申訴!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雇主必須依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全額給付(勞基法第22條),不得片面減薪或扣除超出法令允許的部分。
您提到當初約定起薪38,000元、薪資明細也寫明月薪38,000元,但實領僅32,876元(差額約5,124元),這很可能違反了勞基法第21條(工資由雙方議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全額給付原則。
即使扣除稅金、勞健保等必要費用,實領金額也不應低於約定薪資減去法定扣款後的餘額;如果扣款不合理或未事先告知,這就是雇主違法。
由於您已做滿一個月並離職,老闆也無回應,這屬於勞資爭議(工資短少),您有權要求補足差額,甚至若離職原因可歸責於雇主(如未依約給薪),還可主張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你好、
1請核對一下任用書有沒有說明細項。
2還是有疑問拿明細跟人資請教如何計算出。
祝你順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