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補助疑問
您好,目前是在政府機關做政府外包的專案,是跟外包廠商簽勞動契約從去年12月底到今年12月初,大概就是將近一年的勞動契約,契約上有結束日期,但因為這個專案預計會繼續,應該也可能是不定期契約,假設先認定是定期契約,想先請教關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補助的問題 :
因為目前公司預計11月才會決定是否續約,如果我有考慮做到今年12月契約期滿就不繼續,關於請領要件中有一項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這裡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不論是自己不繼續還是公司不續約,都視為非自願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都適用嗎? 還是我可以詢問哪個單位呢? 謝謝~
這個問題通常都會在第一份工作的銜接點產生
1. 定期契約屆滿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
依 定期契約自然屆滿來說:
無論是公司決定不續聘,或是勞工自己選擇不續約,只要契約走到期滿日,原則上都屬於「非自願離職」。如真的自己沒有意願待,建議直接跟公司告知,大部分會通融的給你一份非自願離職單填寫,記得多做一件事"期間在職證明" 才不會被下一個單位誤認為是中斷的。
2. 請領失業給付的要件
依照陳述的現有條件:
基本上只要你這份工作做到今年 12 月初契約期滿,保險期間已滿 6 個月
(你是從去年底就簽,肯定滿了),就符合「形式要件」。(但最好再跟公司人
事確認清楚到職日的計算起點)
3. 自己不續約 vs. 公司不續約
- 如是「契約還沒到期就提早離職」→ 這是自願離職,不符合要件。
- 若是「契約到期,選擇不再續約」→ 這仍算 "定期契約屆滿",可以請領。
重點是:必須做到期滿,而不是你中途提離職。
4. 建議確認單位
實務上,最直接、最準確的方式是:跟當地勞保局(就業保險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就業中心(就業中心是辦理登記與認定的第一線,他們會根據你的離職證明、契約內容來判定)。
5.你提到是在政府機關做政府外包的專案,幾點提醒
1)如果你的工作過程還算都在狀況內,會建議你繼續待
=>原因是 專案會有空窗期,離開時間點因專案的結束點而異;倘若沒有找
到下一家,不建議貿然離開(即便你是想透過領失業給付的考量)
2)如第1點提到,大部分公司會通融的給你一份非自願離職單填寫,記得多做一件事"期間在職證明" 才不會被下一個單位誤認為是中斷的。
3)這些事情對公司來說都是非大及小的問題,也提醒在詢問過程善意還是要有,不要為了這個狀況而變成惡言相向。
1. 法規依據
依據《就業保險法》及勞動部公告,定期契約屆滿,不論是雇主不續約或勞工自己不續約,都會被認定為 非自願離職。
👉 也就是說,只要你工作期間有投保就業保險,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2. 申請失業給付的要件(重點)
投保期間:離職前 3 年內,累計投保滿 1 年以上。
離職性質:屬於非自願離職(定期契約屆滿屬於這種情況)。
就業狀態:辦理失業登記,且「離職後逾 14 日仍未就業」。(不是等 1 個月喔,這裡很多人會誤解!)
積極求職:必須有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職訓、面試、職缺推介等紀錄。
3. 你舉的例子
契約:2024/12/31 到期 → 不續約 → 屬於非自願離職。
只要前一年(2023/12~2024/12)累計投保期間 超過 6 個月,就符合「定期契約屆滿」的給付要件。
你不用擔心「自己不續約就變自願離職」,法律上沒有這樣區分。
4. 你可以向誰確認?
最直接的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業保險組)
勞動力發展署轄下的就業服務站(例如你戶籍地或工作地的就業中心)
他們每天都在處理失業給付申請,可以直接給你最準確的解釋,甚至幫你模擬資格。
✅ 重點結論:
只要你這份定期契約屆滿後沒有續約,無論是你不續還是雇主不續,法律上都算 非自願離職,符合條件就能申請失業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