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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4/2 14:2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主管請我寫員工工作改善單

1.合約上的解僱條例,出現在了工作改善單裡面,如果我寫完交出去,結果我想要改善,主管卻請我離職這樣合法嗎?
原因是因為我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主管才請我寫的。
2.之後要開一場關於我的處置會議,我需要注意什麼事情呢?如果他請我寫自願離職單,我可以不寫嗎?因為我想改進,我沒有想要離開。
3.我可以要求說大概幾號離職嗎?主管要求我提早離開怎麼辦呢?我可以跟他要求這段時間的薪資嗎?

(我入職剛好半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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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我來一一釐清與說明:

1️⃣ 合約上的解僱條例出現在工作改善單內,交出去後還能被解僱,是否合法?
若您因為單一錯誤被要求寫「工作改善單」,但在未經明確程序與合理改善期下直接被要求離職,雇主可能有違反《勞基法》的風險。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解僱勞工需符合一定條件,並須給予提前通知(資遣預告期)或通知期工資。
所以即使您犯了錯,只要不是重大違法或違反誠信義務(如偷竊、暴力),原則上應給予改善機會。若雇主逕行請您離職,這可能涉及不當解僱。

📌 提醒:工作改善單雖提及解僱條例,但不代表您簽了就自動接受被解僱;它應是改善前的程序之一,不應直接成為解僱依據。

2️⃣ 關於即將召開的處置會議,您該注意什麼?自願離職單一定要寫嗎?
o 您完全有權利不寫「自願離職單」。若您是被迫寫的,那不叫「自願」,而可能是「被迫離職」,會影響您未來的求職與失業給付資格。

o 處置會議中您可以:

要求知道您的錯誤內容及處分依據。

表達願意改善的立場與具體行動計畫。

可要求紀錄整場會議(書面或錄音),以便事後保存證據。

若會議內容偏向「施壓離職」,您有權請求勞工局協助或申請調解。

3️⃣ 可以要求何時離職?被要求提早離開怎麼辦?能否要求薪資?
可以,依《勞基法》第16條,若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

o 需提前通知(0~30天不等,視您工作年資)

o 若未提前通知,應支付「通知期間工資」(例如提前三天叫您離開,但應該通知十天,那就應補發七天薪資)。

若您不願自願離職,雇主若強行讓您提早離開,且又未依合法程序資遣或給資遣費,那可能是「違法解僱」。

✅ 建議您立刻採取以下行動:

保留所有書面紀錄(包括LINE、Email、改善單、主管指示等)。
可先與主管清楚溝通您「願意改善、不想離職」的立場。
若事態升高,建議洽詢當地勞工局的免費勞資爭議協調服務,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

Q1.合約上的解僱條例,出現在了工作改善單裡面,如果我寫完交出去,結果我想要改善,主管卻請我離職這樣合法嗎?

如果是公司請出改善單,那表示這是一個合勞動法的公司,挺好,依法,會請你改善,然後會有一個改善期,然後看效果,依我自己寫改善單的經驗,那真的請你走,至少還要三個月後,而且這類公司都手法保守,只要你真的改善,那應該能繼續做,我自己三個月到期,幾乎沒改善,但公司就問我,是否再延三個月看看。

2.之後要開一場關於我的處置會議,我需要注意什麼事情呢?如果他請我寫自願離職單,我可以不寫嗎?因為我想改進,我沒有想要離開。

應該是你的犯錯,對公司有影響,所以在怎樣,你的主管不管保不保你,HR都會要走個流程,這樣做也有利於公司的管理,表示公司是很制度的,要處理員工也很是很慎重的,我覺得這公司挺有制度,挺適合年輕人待一陣子。
你不想走,就好好寫,好好執行改善計畫。

3.我可以要求說大概幾號離職嗎?主管要求我提早離開怎麼辦呢?我可以跟他要求這段時間的薪資嗎?

你就好好改善,通常會有三個月的改善期,或是屢犯改不了,才會給資遣費要你走。資遣費,自然包括到你在職的每一天+特休未休+預告工資。

細節自己查下勞基法,你公司是走正規勞基法的做法的。

您好,

一般而言,主管要求填寫《工作改善單》,通常是工作績效未達成任職標準,所以才會有此作法,它會是一個警訊,但是否會構成資遣或被辭退條件,需視主客觀要素,所以仍待商榷。

至於萬一開會時,要求您寫自願離職單,那就請主管舉證,究竟那些不符工作標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規定)
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合規公司,通常會先進行教育訓練或輔導機制,如仍未能達到基準,可以予以資遣,惟仍須舉出實例佐證,方能避免紛爭。

如果無法獲得主管認同,即使勉強留任,可以預期未來職涯發展也不至於看好,因此接受資遣較為恰當,只要在職期間,自然可以跟他要求這段時間的薪資。

寫自願離職單,公司可以不發給資遣費,個人也將喪失申請失業補助的資格,因此,除非已另謀高就處所,或造成公司較為嚴重程度傷害,故仍已接受資遣為優先選項。

部分公司,對於被資遣對象,會有些負面觀感(公司結束營運或出讓除外),那麼主動提出離職,較不會有此印象,因此自己也要衡量之間的利弊得失。

~以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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