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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午休待命問題加班費
當時勞動契約寫說中午休息一小時,吃完飯直接工作補貼80元餐費,實則根本都在待命,有人來都得工作,並且因為契約寫說是休息時間,變成第九小時沒有加班費,這是否有違法。
您好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在連續工作四小時後 ,至少應享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 ,雇主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依你的狀況 .公司就屬於違法.
再來是未依簽訂的勞動契約給予中午休息 ,變更休息時間亦未獲得勞工同意 ,這亦屬於違法.
提供你以下網站.
若你還有其他疑慮 .建議你可以直接詢問勞工局相關承辦人員.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6/81476/post
一、關鍵在「午休是不是你能自由支配的時間」
依《勞基法》與勞檢實務認定:
只要勞工在該時段「需要待命、隨時要工作、不能自由離開或完全休息」,就不算休息時間,而是工作時間。
你描述的狀況是:
名義上:
✔ 契約寫「中午休息一小時」
實際上:
❌ 吃完飯就要回到工作崗位
❌ 有客人就必須立刻工作
❌ 不能自由外出、不能真正休息
❌ 只是補貼 80 元餐費 當作交換
👉 這在勞檢與法院實務中,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二、「用餐費」不能取代工資或加班費 ❌
很多餐飲業會用這一招,但法律上站不住腳:
餐費補貼 ≠ 工資
餐費補貼 ≠ 加班費
就算你「同意」寫在契約裡,也不能違反勞基法
👉 用 80 元餐費去換一小時待命,是違法的
三、第 9 小時「被吃掉」加班費,問題很大
如果你的班別是例如:
表定:8 小時工作 + 1 小時休息
實際:9 小時都在待命或工作
那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
實際工作時間 = 9 小時
超過 8 小時的那一小時
👉 必須算加班費
而不是因為「契約寫休息」就不用給。
四、這種情況通常違反哪些規定?
常見會被認定違反:
1.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2.虛列休息時間(假休息、真工作)
3.可能涉及變相延長工時未申報
4.勞檢來查,雇主通常很難解釋過去。
五、你可以怎麼做(實務建議)
✅ 若你還在職、想保留證據
建議先蒐集:
1.班表、打卡紀錄
2.群組或主管指示「午休要幫忙、要待命」
3.有客人時實際出勤的紀錄(照片、監視器時段、POS紀錄)
✅ 已離職或不怕撕破臉
可向 勞工局申訴或檢舉
可主張 補發加班費(通常可追溯 5 年)
六、一句白話總結
「名義上休息,實際上要待命、要工作」=就是工作時間
餐飲業用餐費吃掉加班費,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