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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1/23 9:4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提離職後,排班變少,最後一週排離職日當天4小時,有合乎勞基嗎

在10月初提離職,到11/28離職。
這期間一週排3天,最後一週只排離職日4小時而已,導致需找其他工作補貼收入。
請問老闆這樣行為有合乎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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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對於排班時數與班表安排是否違法,主要判斷依據在於您跟公司約定好的排班方式與時數,包含您的任用是全職全時Full Time或是部分工時,雙方原定合意約定的工時與班表為何?

如果公司因為您提出離職申請後,突然變更班表與時數,這便是違反原訂的勞動契約,您是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跟公司主管或是人資部門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雇主應該依法給付資遣費,您也可以到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祝福您事事順心。

2人拍手
1人肯定

您好,
向公司提出辭呈到離職日的這段時間,總是最尷尬最不好拿捏自己定位的時候。
員工的離開一定有現況無法滿足的背後原因。大多數的時侯總是存在著不滿或一些怨氣,所以比較無法期待一切安好或不變,
先有這樣的認知,就不會讓情緒主導理智,然後就可以有平靜一點的心情再去處理事情:
一、因為10月初提出離職,做到11/28。這段期間應該開始作交接的準備。特別是最後一週,應該是手上工作快交接完畢。這是一般常態的情況。建議您此時期重點是放在自己的交接工作是否做好。離職後留下好口碑給人探聽。
二、回頭看當初的勞動契約是否約定每週或每月至少應有工作時數,且沒有依公司排班為主的條款。若公司未達到,再去找人資部門主張時數不足,請求公司當月應補足短少時數的工資損失。依據民法第216條中的可期待利益損失。因公司未依勞動契約排定工時而損害原本可期待的工資收入。
不過,需要確認自己是否在排班時有提出異議而不是就同意排班喔。

另一個角度建議,既然是自己提離職,那就表示您已經做出選擇,割捨現在任職的公司,往前看,找到比現在更好的工作,可能是離家近、薪資更好一點、主管更友善易溝通……。不用再花更多時間在這裏,也不錯,調適看是這件事情的角度,試試看?

您好:首先要恭喜你現在有工作,建議您不要把自己放在框框裡,我目前48歲,我在面板廠做過物管、生管、寫程式、產品工程師、帶線課長,做過很多事視野會變更廣,在作課長時對於要離職的人員,工作量一定要減少,因為你不知道他是因為想報復而造成MO,還是沒心情做事導致MO,所以減少工作量是一定要的。

依目前來看未來會先有一段路是要管天地人機,接下來機器人會有上百億台替代人的工作,敝人也有研發自動化請購單(EXCEL VBA),所以最基本還是先了解ERP的整個工廠流程,再決定您的下一步,這是人和機(包含系統)的一小部分。而這只是任務的一部分而已。

未來不知您會不會遇到天地的問題,就是靈異的事情,我是靈感和敏感體質,所以我在第一家公司就被附身,中間遇到很多高人的貴人,直到現在20年才解決3位附身在我身體的善靈男女(我已經領指),而在這換工作和休養期間我發現我會寫歌,寫Excel 函數和改VBA程式碼,我就自修也寫了一些歌和很多自動化報表。我的師父上班會帶降魔杵上班(他的公司也知道他有這種能力處理天地的問題),這才是使命,而我也才在這使命的開端,連開始都還不算。

建議您可以隨遇而安,有工作喜歡或不喜歡,沒工作也沒關係,沒工作可以去

職訓學習多項新專長,認識新朋友,還有錢可以領,也許您會有更多緣份遇到您的任務和使命。

本想放我寫的歌給您聽但上傳不了,祝福您早日找到適合您的事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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