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0/8/1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不知道該不該簽勞動契約

你好之前有一個派遣工作說:錄取後要簽勞動契約,我從沒簽過又怕簽了之後,因不適應想提前離職會違約,就忍痛拒絕了,可派遣公司說:契約是保護勞工的,而且只要按正常程序辦好離職就不會有違約的情形發生,可當下我還是因不瞭解不放心而放棄,今天這個職缺又徵人了,我還是很心動,想說來這裡發問,想請求幫我大概認識勞動契約的意義和勞方若沒做完契約中約定的天數,真的不會有違約的糾紛嗎?謝謝(我有去查相關的法條月還是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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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首先,您可以放心的是,派遣公司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即便是派遣員工依然是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受到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勞動法令的保護。
二、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內容,契約內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派遣公司若訂定較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為低的勞動條件,該約定也是無效的,而須回到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代之。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所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這使得派遣員工同樣與企業內正職員工一樣,不因派遣期間長短而改變其為不定期契約勞工的身分認定。派遣公司若無再派需求而須結束與派遣員工間的僱傭關係,也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並且應給付資遣費。
四、您若於派遣期間內想提前自請離職,如同企業內正職員工一樣,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提前預告派遣公司,並按照派遣公司所規定的離職程序辦理即可。
五、若派遣公司於勞動契約中綁定您不得於派遣期間內提前離職(此約定稱為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否則應給付多少違約金等情,這項約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若派遣公司並未對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新人職前訓練應不屬之),或提供合理補償者(少見派遣公司有給付者),該約定也會是無效的。
六、最後,選擇業界正派經營、形象良好、財務健全,無市場負評的派遣公司,您心中的顧慮應該不會發生,祝您工作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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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google一下「勞動基準法」,然後看一下內容寫些什麼?把該公司的契約與「勞動基準法」相對照。只要內容跟勞基法有牴觸的話,以勞基法為主。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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