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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5/25 20: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面試A職缺錄取B職缺

如題,當初應徵A職務實際錄取B職務,電話通知時沒有告知職務不一樣,錄取通知也沒有明說原因或是後續的大致工作內容,當初的預期薪資是依照A職務的工作內容告知的,現在換了B職務,這就不是我理想的薪資。
想問我是否該跟貴司爭取薪資做調整?但覺得入職前就發生這樣的狀況有誠信的問題產生,有很大的可能以後說的跟實際做的都不一樣,因此也有在思考寄送感謝函。
另外公司也要求入職前要提供身分證影本跟良民證,這間非上市上櫃公司,先前入職過的幾間公司也是入職之後才要提供身分證影本,良民證則是不需要提供,想要詢問各位前輩是怎麼看待的呢?第一次遇到這些問題,麻煩各位回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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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關於實際錄取職務與應徵時不同,亦未能事先說明並取得當事人同意,確實有違誠信原則,且亦有違反法令之虞(詳就業服務法第5條)。
建議您向該公司人資說明您的疑慮並請其提供書面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應徵崗位的崗責、工作說明書,職務調整的原因,調整後的崗責及工作說明書、相關調整對工作條件的影響等。。。),再依其說明內容主張您個人的權益並決定是否接受職務調整。
至於提供良民證,必須與職務相關且須經當事人同意並說明使用目的、範圍等,建議請該公司人資一併說明。

就業服務法第5條:
1.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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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非常喜歡這一間公司,應該跟公司人資確認為什麼職位有調整,以免存在著疑惑而影響工作表現。
PS:良民證應該是不是應徵的必要資料。

希望對您的問題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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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內文以貴司稱呼該公司,應該是向他們詢問的轉貼是吧!
值此大缺工時代,任何一家企業都會珍惜每一次的求職者面試的機會,竭盡所能地發掘適合的人才,就我的經驗來說這是可以解釋的,但,您所遇狀況只能說明是面試之際就應該要告知,並納入議題討論,獲得正面回應才會為之,聽起來的操作並不是,這就是十分不佳的感受了!
所遇情形建議是繼續尋找其他工作吧!畢竟一開始就有芥蒂,相信要長遠下去也是不容易的。只要我們有實力,就當作是緣份未到吧!不過,如果自己十分嚮往這公司就另當別論了,這也就是供需問題,只是最後所謂入職要申請相關事宜部分,必須說也許是這個職務有需要,並沒有法規層面的問題,畢竟想去自然都不是問題,不想去自然會有是否必要的問號,畢竟良民證是求職者的刑事犯罪紀錄文件,是個資法保護的資料,公司有此需求應該是符合執行職務必要之所需,也不得逾越經濟上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這根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無關,且良民證也是由當事人申請才有的啊!公司在入職前告知應提供,我個人看法是決定權在我們手上,要去就以不為難人資同仁作業順暢出發為佳、不去就是茶餘飯後的話題了。
以上供參。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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