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8/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簽員工公約規範 據有法律效力嗎?

想請問 在入職時公司讓簽一個公司規範
裡面有項「員工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時間為告知後一個月算,未經批准離職或未事先告知,或直接沒來,薪資一律不給付,視同放棄薪資,並不得申請資遣費。(離職沒有完成與店長交接工作交接會以民法第184條向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這樣我如果10日前提出離職,公司不管答不答應都是成立的是嗎?(入職未滿一年)如果公司不允也不用承擔那所謂的賠償及我該拿的薪資是嗎?
還是這公司規範會因我的簽名據有法律效力?
謝謝

回答 4觀看 426
回答 4

你好,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的規定,得先看你是否是定期契約(約聘制)還是不定期(一般雇用),若是不定期,則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跟雇主預告勞工的期間規定是相同的,除非發生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等相關情事,會有不同的狀況,就你所發生的狀況而言,依照上開規定,是合法的,但若你有簽立這此份勞動契約,代表店家是對你有一個民事上的請求權依據,只是這個契約條款是違反法令規定,依據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是對於勞工最低限度之保障,因此若該條款優於勞動基準法則是有效,低於勞動基準法則是無效,因此,就你的狀況而言,是不用擔心店家依此條款向你請求損害賠償,但店家仍可以就民法-侵權行為對你起訴(但店家需要負擔舉證責任),因此,建議提離職時要保留證據(信函,LINE畫面截圖等),並也要看負責人告知的狀況而定
另,依據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高等法院93年勞上字第52號判決-法定預告期間並非強制規定-意思是預告期間這個條款,就雇主違反是負擔預告期間工資(給勞工金錢)與罰款(繳給國家)問題,勞工違反是不罰(違法但沒有罰則),供你參考
有其他問題可以再討論喔

4人拍手・
1人肯定

1. 公司讓簽一個公司規範,裡面有項「員工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時間為告知後一個月算,未經批准離職或未事先告知,或直接沒來,薪資一律不給付,視同放棄薪資,並不得申請資遣費。
2. 公司規範的目的是公司有依據執行特定事項,員工離職依公司規範執行。
3. 公司規範超越勞基法,而勞基法是員工離職的母法,當公司規範違反勞基法,縱使您有簽名,也屬無效。
4. 離職日期提前告知,批准離職員工離職一定核准,須事先告知,薪資一律給付,資遣費一律給付。勞基法優於公司規範。公司嚇員工但不妥。
5. 祝福您。

3人拍手・
2人肯定

您好,
像這種沒照勞基法走的公司,我覺得要慎重考慮,也不曉得去上班以後,會有多少的奇怪的內規,如果因為這樣還要花時間去申訴幹嘛的,倒不如花這個時間另外去找工作,去賺錢,以上供參考,加油💪!

1人拍手・

違法的東西都不算 勞方佔優勢,但這樣的公司您這邊要考慮一下!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