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請問這樣的勞動契約合理嗎
最近進入新公司報到,然後主管突然提起說要簽雇用契約,其中一點寫說 若個人原因要離職,必須得在1個月前用書面告知,等到公司找到接替人選,辦完離職手續才可終止契約,我很疑惑那假如未來我真的有想要離職,那我還要等公司找到新人才可離開嗎?如果他一直找不到或是新人入職後又有變數該怎麼辦?我是不是就離不開了?而且我才剛進公司對公司的人、文化、環境等都還不太熟悉,這樣簽約之後做沒多久,我還是不能適應之類的,按照勞基法規定未滿3個月,是可以不要預留提前告知的天數,可以直接離職,那我簽契約了是不是只能照著契約上的內容走,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謝謝回答

您好
依你的敘述 ,這種勞動契約的缺已經違法 ,不管任何條文 ,都不能違法 ,建議你在簽名時可以直接跟公司提 ,當然你也可以拒簽(但也許公司就會不錄用你) ,相信很多專家或前輩會給你很多建議和意見 ,個人從另一面提供你一些建議 ,如果一家公司的獲利 ,要建立在違法或ㄠ員工或情嘞上...,我想 ,這家公司福利會有多好 ,公司會多有前景...,我想那也是很可議的 ,所以 ,你自己是不是也要慎選公司 ,如果公司都違法了 ,你還繼續待 ,萬一損害到你的權益 ,萬一你時間浪費在這 ,萬一你做不到3個月就離職...,你覺得這會是你要的嗎? ,也許你會覺得說是試試看 ,但工作不建議用試的 ,萬一你的履歷變成A公司 3個月/B公司2個月/C公司4個月 ,這履歷會是你要的嗎?(這種履歷真的對你很傷) ,你面試時能說都是這些公司的錯嗎?(難道你都沒錯) ,這可能你自己要思考一下.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關於你提到的合約內容,要求「等到公司找到接替人選才可終止契約」這個條款是不合理的。勞動部明確表示,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規定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如果勞資雙方約定需要比勞基法更長的預告期間,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再者,依據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期間是依據工作年資來計算:
工作未滿3個月:不須預告期間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預告期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預告期
工作3年以上:30日預告期
因此,公司要求你必須等到找到新人才能離職的規定,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的規定。即使你簽署了這份契約,這個條款也是無效的。你仍然可以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行使你的離職權利。
https://blog.104.com.tw/resignation-notice-law-interest-and-regulation/
先依法來說,離職發動者若是員工,依勞基法規定期間預告即可,契約內容牴觸勞基法則無效(「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依公司角度而言,希望員工不要隨便換工作,如要更換提前告知以利公司趕快找到人手做交接,避免業務中斷,這也是挺合理的。
所以建議若要離職可以提前告知,讓公司有時間做準備,但給了半個月、一個月還找不到人,公司就要自己想辦法跟你無關(情義面已經相挺)。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