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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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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在職證明是否可以反覆申請

我107-113都在A單位工作,之前因面試需要,跟A單位要在職證明,是有給,但我今年又要轉換工作,找不到了,請問還可以再跟原單位所要在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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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您好
你不是應該要拿你最近離開的這工作的在職證明嗎? 為何變成要拿前家公司的在職證明呢? ,如果你要請前家公司開 ,因為你離職也有一段時間 ,的確會造成困擾(畢竟要申請要用印 .也會需要時間) ,雖然沒有說可以不給 ,但總是麻煩人家 ,萬一人家技術性(因為要申請/要用印/要有流程/要簽核/而且現在承辦人休假中 .也許3周後才有可能給你 .因為法規也沒規定一定要一周內給 .他沒說不給 .但你就是要乖乖地等) ,這你要思考清楚 ,在來就是 ,如果這份工作時間短 ,你這段又不想放 ,那這段時間你自己又要有另外的解釋 ,還要看面試官願不願意相信 ,你自己又要用更多話來圓 ,這也是你的選擇 ,你還年輕 ,相信你也不希望自己的履歷變成A公司5個月/B公司2個月/C公司6個月 ,這樣對你真的很傷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1人拍手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法令沒有規定可以申請的份數,您是可以在跟前任職公司申請服務證明書或是離職證明書。

未來可能持續有轉換職涯的機會,建議請前公司的HR可以多印幾份證明書,或是您可以轉成PDF、照相檔留存,以便日後會使用得到,而且不會增加前東家人資的行政作業。

以上說明及建議請您參考。

您好,

按照勞基法19條規定:
勞工離職時請求開立證明,雇主不得拒絕

您在113年離職時曾向A單位索取在(離)職證明
當時已有開立
現在又要轉換工作,要求再行開立

通常態度和藹些請求人資協助應無問題
若是遭到婉拒,通常企業應也可以接受勞保局開立明細
證明您所填寫的經歷與勞保明細上的時間吻合
只是【職務】名稱及若有【職稱】異動就無法完全揭露清楚

因此建議:
掃描成電子檔(有蓋關防則應為彩色版)備用
以備不時之需

~以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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