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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被第二次延長試用期,不知公司是要我走或留?

各位大大好,
小妹去年8/15到職, 試用期滿日應為11/14, 但在主管未通知本人,亦無面談的情況下, 被延長了試用期三個月(真的是沒有人告訴我,也沒有面談, 還是因為我負責的職務剛好有特殊權限, 才"不小心"被我發現的), 好的那麼長到今年2/14我默默的接受了。

今年農曆年前被告知,因為我試用沒過,所以今年度調薪沒我的份,另外,覺得我在原小組可能不會有好表現,因此在2/1開始調到別的小組 (是同一個部門, 只是職掌不同)還說能不能過試用期就看這個了,我當時不了解,原來這句話就是"又"要再延長我試用期,在我本人覺得沒被告知跟面談下,又把試用期延到5/14.

當初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契約有提到,試用期可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像這樣又被延第二次,可視為公司施捨??算是再給我一次機會? 老實說我已搞不清楚公司是我要走還是留,但我感受很不好,出社會這麼久還是第一次遇到被二次延試用,我自認努力了,但老板不覺得,也許是我道行還不夠吧。

失望之餘,請問各位, 我不確定這個有沒有機會談資遣?(還是其實公司在耍手段逼我走,資遣這個部份不要奢望),我目前已經開了104,先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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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現行勞動基準法與與法院對於企業與勞工的試用期約定,是採行雙方合意方式,也就是約定在勞動契約上,一般企業約定成俗的做法就是三個月的試用期。
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對於延長試用的觀點,會認定必須經過勞方協商同意,最好要有具體的事證確認該員工必須延長試用。建議您主動找直屬主管溝通,自己尚需努力的方向與目標為何?如果真的不適合留在公司,也請公司做出決定,給付資遣費,以便您早點規劃職涯發展。

今年企業在農曆年後的求才動能依舊暢旺,只要打開職缺,會有許多公司邀約您面試,建議您可以在隱私設定上,排除不喜歡的產業與企業,以避免過多的打擾。您也可以搜尋自己中意的企業與職務,相信好的工作機會是多的。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祝福職涯發展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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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請私底下蒐集證據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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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8/15到職, 試用期滿日應為11/14, 但在主管未通知本人,亦無面談的情況下, 被延長了試用期三個月(真的是沒有人告訴我,也沒有面談, 還是因為我負責的職務剛好有特殊權限, 才"不小心"被我發現的), 好的那麼長到今年2/14我默默的接受了。
2 這是個不老實的公司,將試用期延長三次,這個已侵犯到您的權益。
3 目前已經開了104,先做準備,需再積極投遞履歷,找好下一個工作,乘年後轉職潮,完成新工作錄取作業。
4 收到錄取函,再離職。這公司不值得投入。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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