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6-60歲
實際離職日不足於規定之離職預告日數
您好,請問 若員工離職日少於勞基法的預告期,例如 服務滿一年,離職日依規定須於20天前預告,但實際上卻向公司提出離職後,因故(新東家要求)於10天後即離開 (沒再去公司上班). 此情況下,員工可能會面臨原東家 什么樣的反制措施或是處罰。該員工又應如何應對,比較適合? 謝謝。
回答 3 則
您好:
1、離職預告不足法令要求,法令沒有處罰勞工
2、依照法令曠職開除,以後萬一有徵信,是一個不良的紀錄,
3、沒有完成交接,扣薪(違法,但有時候還是會遇到這樣的雇主)
4、如因為你的沒有完成交接或因此導致公司有損害,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祝福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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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肯定
您好
以上已有前輩完整的描述
但對於新東家的無理要求,還是三思較佳
不但不遵守勞基法,也沒有同理心
不建議進入這種公司入職
對於員工相信也不是那麼友善的
2人拍手
謝謝2 位的解答.
想再請教一個問題,請問新東家 有辦法或管道(例如透過查詢勞健保歷史資料)可以查到員工之前的職場履歷嗎 (過往在那些公司上過班)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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