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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4/7/2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和老闆提離職,他說「你就做到今天」

如題,小弟的部門在近幾個月流動率非常大
後來我也想要離職了,於是去和老闆談談
老闆在得知我也要離開後,就有點不爽的說「不用到下個月底,你現在就可以走了」突然被通知就做到今天,讓我有些措手不及。

想請問前輩們,老闆這樣子是合法的嗎?
員工哪怕離職也要交接吧,我如果真就這樣走出去,會不會有什麼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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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1 提問者因部門流動率高,向老闆提離職,結果被老闆要求立即離職。
2 老闆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需依勞動契約及勞動法規定。
3 勞動法規定,雙方都需遵守合理的離職通知期,通常為10天或30天。
4 如果老闆無合理理由要求立即離職,可能涉及違法,應與勞工局或專業律師諮詢。
5 員工應確保有交接記錄,以避免未來的勞資爭議。
6 離職時保持專業,確保有證據記錄與老闆的對話及要求。會不會有什麼勞資爭議,確保離職申請書面完整,各單位、老闆都簽章、影印一分,好聚好散。
7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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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你沒有提離職而是老闆直接要你做到今天,那依法可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但依照你已經有向老闆提出離職需求,預告工資是資方對勞方的保障要求,勞方對資方也有提前告知義務,但最終雇主與員工合議免依規定10天、20天、30天前告知老闆要離職,合議於今天是可以的。

-----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或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
平均工資: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2.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3.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4.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5.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6.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7.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8. 留職停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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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老闆做這個舉動基本上他是不合規定的
但是不用正面跟他衝突
而是去人資那裡說出你想要做完這個月後依規定離職
因為公司基本上都有規定離職前一個月或是半個月前就要告知,所以應該是請人資這邊去跟老闆說明
老闆應該是在氣頭上,你也不用太糾結在這個問題上面
去找正確的對口,就是我所謂的人事部門或是負責人事的同仁,幫你把整個離職手續跟流程做一個釐清跟辦理,也祝福你可以在下一個工作能有更好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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