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8/9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就職要簽名的員工契約如果與勞基法衝突,以誰為準?
由於工作目標跟當初面試的內容有不小的落差,加上部門內有一些動盪,所以好幾個同事走後,要交接的工作項目有好幾項都來我身上。
這些工作的執行本身就有很多問題,再加上不是我的專職技能,交接也就只是交接,根本不可能做有效的執行,加上原先就有考慮離職,所以就跟公司提了。
但是可能因部門內的同事走好幾個,導致現在人力短缺的緣故。公司在我提出離職的時候,算有點抓著不放,被公司要求根據入職時簽訂的員工契約要提前30天告知。
但是我才在公司不到半年,若照勞基法理應是10天前要宣告。
想請問像這樣的狀況,是依據有簽同意書的員工契約,還是照勞基法走?
嗨,這題是職涯診所的常問FAQ之一了,提供法條給你參考:
依法令規定(Ref.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所以你在10日前預告就可以,即使合約上面寫提前30天,因為違反以上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可以不用遵守(Ref.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
記得留下提出離職的證明(例如Email),以方便起算離職日 :)
祝離職順利!!
你好:
1、離職預告看「年資」,有天數上的不同,範圍從0天至30天,
0天: 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
10天: 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勞工。
20天: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勞工。
30天: 只要工作3年以上就適用這個項目。
您對照看看,您的年資不到半年,10天前預告
2、是依據有簽同意書的員工契約,還是照勞基法走?
勞基法或相關法令有寫清楚的依照法令,沒寫的依照判例或習俗也有的,但離職預告勞基法很明確規範了
3、好來好去,好好離職,避免未來公司要徵信,烙下一個不好的狀況!
祝福順利
您好,
有衝突就以勞基法為準,除非顧主能提出更有利的條件,雙方同意,就算是例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