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提早下班時數拿去扣休假時數,是否違反勞基法?
請問各位職場先進,最近面試到一家公司,主管提到,若正職工作提早做完,會讓員工提早下班,但未達約定工時的時數,則會拿當月未休完的假去扣時數。例如當月共有10天假,因人力需求仍排定每人8天假(有2天假未休),若工作提早1小時下班,則會將1小時從2天未休假(16小時)中扣除(剩15小時未休假),最後月底還有未休時數則換為薪資。請問這種方式是否明確違反勞基法? 違反的條文細則是? 謝謝!
您好
休假是勞工的自主權 ,不是雇主的施捨 ,更不是由雇主來任意排假或抵扣 ,如果工作提早做完 ,勞工請假提早下班 ,那發起人是勞工(當然可以扣假) ,如果工作提早做完 ,公司讓勞工提早回家 ,那發起人是公司 ,那為何發起人是公司反而還要用勞工的假來底扣呢? ,這本來就是違法 ,就像之前因疫情 ,真的百業蕭條 ,沒生意 ,所以要勞工減班休息(發起人是公司) ,所以也要扣勞工的假嗎? ,就算真的沒事 ,也是要找事給勞工做(例如教育訓練/清潔打掃/設備保養/在來就是要跟勞工協商如何共體時艱...) ,總之就不能無薪或扣假 ,還有 ,當初都會有簽訂勞動契約 ,要依勞動契約走 ,但契約內容亦不能違反法律 ,建議你先尋求公司解釋 ,有疑問可去電詢問勞工局 ,如有損害你的權益 ,可蒐集相關證據檢舉以維護你的權益 ,實務上有 ,總公司都會要求各門店都要守法 ,但是各店店長 ,也許便宜行事 ,也許從之前接手到現在就是這樣 ,有些可能為了管理上的方便 ,也有的店長不懂不清楚法規...,反正很多命令到了門店也許就會有變化(每個店長管理模式和風格都不一樣) ,如果有總公司 ,也許你可詢問總公司承辦人員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 情況說明簡化:
正職員工工作做完可以提早下班。
提早下班的時間,用「未休的休假」時數來扣抵。
月底若還有未休的假,才折算成加班費或補休。
✅ 是否違法?結論是:
有違反《勞基法》的可能,視具體假別而定:
✅ 若「假」是《特別休假》或《例假》、《國定假日》:
不可以這樣扣!明顯違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一定年資後可享有特別休假,未休者應換算工資給付,不得強迫勞工休假或以其他理由消耗。
勞工若尚有未休的假日或特休假日,雇主不得任意調撥或扣抵工時。
📌 若以「工作量完成」為由提前下班,不等於勞工主動請假,也不是「合理減少工時」,更不該任意消耗勞工的休假權益。
✅ 若「假」是《排班制下的排休日》:
⚠️ 模糊地帶,仍應簽訂書面合意才不違法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與第6項,有關排班與彈性工時須有:
書面約定
勞資協商
工時總量不超過法定上限(單週40小時、雙週84小時等)
若屬於變形工時制度,雇主應提前排定班表並經勞工同意。提前下班視同雇主安排工時,不得片面扣除「未安排之排休日」來填補時數差距,否則即為違法調整工時與休假配置。
📌 相關法律條文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不得任意折抵休假或減少工資。
第30條第5項、第6項:工時安排須以書面約定。
第38條第3項:特休假未休應折現,不得強制調整。
勞動部函釋(如勞動條3字第1070130668號):
若雇主未安排排班或工時縮短,應視為雇主責任,不得以勞工未出勤為由,扣除其休假或工資。
✅ 你的做法應對建議:
面試時可再詢問「是扣哪一種假?」若是特休或例假、國定假日,請明確表示你了解這樣可能違反《勞基法》。
若公司制度混亂、無法清楚說明假別與工時制度,建議慎重考慮是否任職,避免後續工時與薪資糾紛。
勞動部怎麼說呢?
我的意思是,請你找對窗口諮詢。
請你備妥相關事實,向各縣市政府勞動部勞工局諮詢,你將獲得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