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2/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離職預告日碰到新年度的年假能請嗎

到職日為4/11,目前已經待了4年預告日要30天
提離職日為3/13,如果離職日壓在4/12
依照勞基法新年度的特休是否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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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依法之原則為勞工服務「滿」半年或n年後,始取得請休之權利,即俗稱之「週年制」。惟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勞雇雙方約定方式分段計給特別休假。若對於約定各種年度之分段計給特別休假日數有核算疑慮,可至「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連結為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自行核算。但不論勞雇雙方約定何種方式計給特別休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雇主就必須依勞工「到職日」核算工作年資,以週年制核算依法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比對原以約定方式分段計給之特別休假日數後,若尚有未休畢之日數,即應折算特休未休工資給予勞工。至於離職時之畸零年資(例如1年1個月,1年可以取得7日特別休假日數),但1個月因為沒有達到再滿1年的要件,雇主若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至於勞工的離職預告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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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看公司的特休是曆年制還是週年制?如果是曆年制,可按比例使用。若是週年制,公司需要給,但願不願意給會是問題。建議可以在提離職當天,跟HR確認會比較準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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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所謂"新年度"的定義是什麼?
依法規原則來看,
4/10是你的週年切換日,
也就是說你每年的4/11開始就可以使用週年的特休。

依你的案例來看,
(假設你說的年資4年是用4/11來算的)
我直接幫你拉特休表:
108/10/11~109/04/10→期間可請3天。
109/04/11~110/04/10→期間可請7天。
110/04/11~111/04/10→期間可請10天。
111/04/11~112/04/10→期間可請14天。
112/04/11~112/04/12→期間可請2天,剩下12天結算薪資給你。
這樣應該就很清楚了吧?

1.一般來說,
公司並不一定得要求你有30天的預告期,
(這點屬於公司可以自行斟酌的空間)
我不理解公司人資為何沒有在這點上把關?

2.離職預告日的法源基礎,
本在給予勞資雙方落實離職交接的空間,
用特休塞滿離職預告日的做法是正當的嗎?

以上供參考,
若有其他疑問可以再留言給我唷!

祝 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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