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老闆提資遣費讓員工去跟他說還要不要做?能拿到非自願離職書嗎?
我目前就職製造業的生管,做了4年半,這幾天因為確診和同事好幾個人,因此老闆開始各種針對找碴,每天群裡就是各種找麻煩刁難,甚至提出讓人事算出每個人的資遣費發在群裡,讓我們不想做的自己去跟他說,想問:
1.這樣算是公司主動資遣嗎?我若去跟老闆提同意,是否拿得到非自願離職書?我該怎麼應對才可以保有我的個人權益,謝謝。
(這樣的工作環境加上長期的職場霸凌,讓我已經看身心科長達一年,我是希望能被資遣拿到非自願離職書漂亮轉身的)
你好
我給你的看法可能會跟其他前輩有所不同,
在我的認知裡,
如果想要"漂亮轉身"的人,
不會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而是主動請辭並且留下好名聲。
(這是一種積極的處事原則,絕不是被動等公司給你一個結果)
你遇到的問題,
看起來就是兩個癥結點:
1.公司是否會資遣你?
根據你講的來壟去脈,
我就人資的角度會認定"不是資遣",
而是你主動提離職,
公司若給你所謂的"資遣費"也只是跟你好聚好散而已,
不想落下閒話罷了。
如果你真有打算走,
多拿一筆本來不該拿的錢,
也沒甚麼不好。
但你若是想被認定為"資遣",
(意思是你還想要去申請失業補助)
那你想要的太多了。
2.你是否有遭受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是現在被濫用的的詞,
非常誠懇的告訴你,
職場霸凌要構成的要素"必須是對你人身造成侵害",
不是你覺得壓力大、情緒不輸服就認定的,
這跟你是否有就醫行為沒有直接關係。
簡單來說,
主管對於工作事務上的要求嚴格(儘管催毛求疵),
只要沒有超過"完成公務"之條件本身,
都不能算是具體的霸凌行為。
(當然你也可以將那些對話都紀錄下來,到時候法官自會認定)
很抱歉沒有依照你預想方向給予你回答,
謝謝你看完我的分享,
我想提供給你現行法規在運作上比較真實的面貌,
希望能幫助你找到最好的解決方法。
祝 一帆風順
您好!!文中看到您在職場面臨困境,也影響到個人的身心。以下2個方向建議:
1.勞工權益:
關於勞工權益,很建議您可以詢問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工局處,可以針對您的離職證明議題,提供您一些資訊跟諮詢。
2.身心議題:
關於身心議題,仍建議您先照顧好自己身心,才有辦法讓自己的工作走得長遠。現階段除了身心科投藥,不知道您是否有配合心理諮詢,或許可以透過心理諮詢,幫助自己整理跟梳理自己心裡的難處。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室,針對成人國民每年都有2次免費的心理諮詢服務,建議您可以嘗試申請,幫自己的心理壓力找一個出口,或是在個人職業規劃上有一個方向。
以上簡單建議,祝福身心健康,工作順利!!!
你好:
1、你確定老闆是真的想要資遣你們,還是只是想要知道誰想走?你的年資多久?計算出來的資遣費有多少?你覺得老闆是想逼走你(假如真如你所說的狀況),還是會給資遣費呢?
當人資,看過很多老闆,在要付資遣費的狀況下,老闆通常不會那麼大方付資遣費的,公司沒有發生甚麼狀況,你也沒有犯任何問題的錯誤,資遣要有法定事由及流程要辦理?建議你不要傻傻的聽了老闆的話!
你說,老闆甚至提出讓人事算出每個人的資遣費發在群裡,那總共要花多少錢?那公司不用有人做事了嗎?
提供雇主資遣勞工注意事項提供你參考: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網站
壹、給付相關費用:
一、資遣費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資遣勞工,應有支付資遣費之義務。資遣費之計算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1)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資遣費試算參考: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二、當月工資
(1)不得以勞工工作期間未達試用期之天數為理由,拒發工資。
(2)當月工資與資遣費給付方式應依照勞資雙方以往協商之給付方式給予,不宜以勞工當月離職為理由而衍生其他規定,例如要求最後一個月工資必須由勞工親自現金領取等等,以免衍生勞資糾紛。
三、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四、折算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五、尚未發給或計算的獎金
在職期間發生而尚未發給勞工的傭金、獎金、紅利、抽成,雇主宜先與約定好離職後之給付方式,以免衍生勞資糾紛。
貳、資遣通報
(1)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若逾期通報恐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為了便利事業單位辦理資遣通報業務,勞動部已規劃設計「雇主線上通報系統」。
參、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據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給付標準為投保級距60%至80%,期間可達6至9個月。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勞工,卻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導致勞工無法申領,容易導致勞資糾紛。
2、身體已經出現狀況,看身心科長達一年,真的是身心煎熬,很辛苦!好好保重,工作只是人生的一部分而已啊,為了工作搞成這樣,不值得!
3、我是希望能被資遣拿到非自願離職書漂亮轉身的
這挺悲情的!試問拿到非自願離職書才能漂亮轉身嗎?還是為了後面的失業給付?
祝福順利